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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第九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1第十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由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区分与中国的信托机构的业务转型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专设一章对个人信托及法人信托进行介绍和论述。由于国内信托机构开展有关业务较少,我们介绍的主要是国外的有关情况,包括个人信托的主要品种,以及法人信托中有代表性的品种。第一节概述一、个人信托1、概念所谓个人信托,是指以自然人为委托人,以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规划和管理为信托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商事信托中一般为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使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包括委托人个人名下的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各种资产,为其不同的信托目的,交由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各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个人信托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不同。民事信托中,受托人一般是与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个人,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有商业盈利之动机。而在商事信托中,个人信托的受托人为取得受托管理财产的特定机构,一般是信托机构或者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2、特点与用途个人信托的目的、内容、模式等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亦能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保有一定的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和运作,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受托人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个人信托作为个人理财的重要形式,主要有以下特点和用途:首先,个人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有的是为了保持原有的财产价值,有的是为了使财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使用财产;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受益,有的是为了使家人或者其他人的受益;有的为了生前的利益,有的为了身后的事务。有的个人信托除使受益人得到财产收益外,还要求受托人从生活上照顾受益人,但这种信托一般是民事信托。由于个人信托的目的因人因事而异各不相同,因此也决定了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职责时所采用的业务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别。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第九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2其次,在民事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是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特定资格的受托人。1因此,个人信托中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的个人信托,受托人通常都是由委托人自己选定的亲朋好友,与委托人关系密切,委托人认为其人诚实可靠,并有相当强的事务处理能力,由法人出任受托人的情况较少。从个人信托发展的历史来看,早期的个人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受托人主要是因为与委托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才接受信托,为了私人情谊,不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主要是个人,私营受托人出现后,其办理信托事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盈利。由于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时比个人受托具有更多的优势,所以许多人便将信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营业性信托便发展起来了。但在个人信托中,非营业信托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商事信托的法人受托比起民事信托的个人受托来说其优势表现在:法人即受托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更好地执行受托人的职责,同时,法人超越了个人生命周期的限制,不会因为个人健康原因而影响信托合同的持续履行,另外法人受托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善良管理人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接济的管道较多。再次,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时承担起对受益人本身的责任,比如对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承担养育责任。所以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承担的不仅仅是对信托财产的责任,有时也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责任。第四,个人信托可以合法节税。经由受托人进行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为之,虽然目前尚没有开征赠与税或遗产税,但发展趋势是势在必行。从国外的法律看,此二者的税率多数均在50%以上。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合法规避有关税赋,降低财产继承的成本。第五,个人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的妥善存续管理。人类的生命是有限,如何使财产不因生命结束而消弥,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族的荣耀,让老一辈辛苦开创经营的事业,得由子孙分享,也是财产规划的重点。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其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个别需要而设计制定,可以有效地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个人信托就是实现财富传承的一个极佳的工具。3、起源与发展1一般认为,区别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标准是受托人是否是专业的受托人,凡是以受托管理财产作为其经常性的业务,并且以受托报酬作为其主要收入或者经常性收入的,就是从事营业性信托。从理论上说,从事营业性信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第九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3个人信托在欧美国家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个人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广泛存在。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仍占其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目前,英国个人信托的功能和内容主要有: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受托人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民事信托演变为商事信托。美国信托业将商事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三大种类,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个人信托的重视。美国也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此为2000年的标准,到2006年将调高至100美万元)。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了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因此,在美国,全面的个人信托规划包括投资、保险、税务、退休和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和传承财产比穷人看得更重。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通过信托方式管理财产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使用信托方式管理,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传承。要达到个人信托的目的,最终将体现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上。好的信托服务,往往使客户仅用相对较少的花费,得到专业可靠的金融服务。个人信托同时体现对人的服务和财务上的服务,这往往是设立信托的双重目的。美国的受托人在这两个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使个人信托不断发展,成为金融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例如,创立于1853年的美国联邦受托人最早的客户是包括铁路大王、商人、造船业主、工业家和他们创建的公司。后来,又帮助他们的后代继承和保持这些创业者们创造的财富。现在,美国联邦受托人仍然是美国实力受托人之一,其客户含盖了工商、技术、医药、法律和金融业里的现代创业者们、企业家们以及他们的企业,为遍布美国的个人和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达1000多亿美元。二、法人信托1、概念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第九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4的对称。它是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这里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一般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慈善机关都可称之为“法人”,这些法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申请办理各种法人信托业务。法人信托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一般只能是商业性经营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这主要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法律或者政府也不允许个人或者一般法人从事法人信托业务。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2、起源与发展早期的信托业务几乎都是以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如最早的土地信托管理制度,后来出现的以遗嘱形式安排身后事宜的身后信托等,都是典型的个人信托形式。19世纪初,在美国开始出现以法人团体为委托人的信托形式。当时,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地方出现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这些公司组织在发展中产生了对信托的需求,如: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补充外部资金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但限于自身资信及缺乏发行和管理有价证券的经验,它们希望借助于受托人的帮助获得公众的信任,并及时筹措到所需要的资金,由此产生了与发行、管理有价证券有关的信托需求。到了19世纪未,美国一些铁路建筑、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大规模进行,股票、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发行量激增,使与有价证券发行、管理相关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其他形式的法人信托如管理公司设备财产的动产信托,为了职工利益的雇员受益信托等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目前,法人信托业务已经成为受托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个人信托发展的初始阶段,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凭私人情谊而不是法律关系设立信托,受托人多为与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个人,一般不计报酬,信托财产也多限于土地房屋等私人财产,因此这个阶段的信托基本上属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很不发达。法人信托出现之后,商业性经营的受托人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大大增加,除了接受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之外,主要以公司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承办信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法人本身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对于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规模也因此随之扩大,这使法人信托业务量大大超过了传统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同时,法人信托的发展使信托业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美国甚至出现这种现象;当经济回升时,法人信托业务量迅速增加;而当经济不景气时,法人信托的业务量又很快下降,因此法人信托的业务变化可以反映社会经济的不同状况和经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第九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5济周期的波动。3、法人信托的特点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人信托在业务范围上不断扩展,成为多数受托人最重要的一种业务形式。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的最基本区别。其次,法人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特定的受托经营的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这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而在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民事信托或者商事信托的形式,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这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以及信托的种类。再次,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的谨慎义务特别重要。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对于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通产具有较大的主导型,受托人一般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是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导性和主动性更高,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必须尽其忠实和谨慎等义务。最后,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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