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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四--五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1-南汇电大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案授课教师姚远教研室法学单元2授课题目第四-五章行政机关公务员授课类型面授上课班级12秋行政管理本科2班上课时间4.3教学课时4教学重点1、国家行政机关概述。2、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3、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5、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6、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7、行政职务关系。教学难点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教学过程:课前指导1、浏览该课程的框架图2、速读教材第一单元内容3、浏览网上课堂资源教学内容教资其-2-学方法源介绍他三、本章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机关是上层建筑,它应当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检验行政机关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是否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必然使行政机关有增有减,无论是增还是减,都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及时发现经济和社会中新的因素和新的需要,迅速作出反应。另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机构改革的展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裁减行政机关。在目前政府机构中,相当普遍地存在三多一少的状况,即非业务机构多、非业务人员多、非业务官员多、真正顶用的业务人员少。这是机构臃肿的一个关键问题,应当采取精简合并等手段,逐步予以解决。(2)精简原则精兵简政是党的优良传统,曾经起过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仍然应当用最少的人办最多最好的事。精简原则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并不抵触,而是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使管理机构和行政工作人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现代行政管理又要求机构职责分明、层次简化、人员精干、不能因人而设事,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工作的高效率。(3)高效率原则高效率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普遍要求,而对行政机构则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行政是现代社会的钥匙,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重要工具。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发展密切相联。行政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人民的祸福。正如列宁指出的;改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迫切问题,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灭亡。设置行政机关,必须把高效率作为重要原则。行政上的高效率,简单说就是用最少的时间来完成最多的工作,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是否达到行政上的高效率,要看三个标准,就是节约、迅速和有效性。所谓节约,指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消耗要低。迅速,指在管理中处理事情时间短,速度快。有效性,指行政工作的实绩,即取得实际效果。1、讨论法2、案例法教案PPT视频课外补充的视频资料-3-(4)依法设置的原则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作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的存在并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具备这样几个基本前提:必须是具有该行政机关的权限的机关,在法定权限所许可的范围内才能成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有权设置、变更和撤销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置、变更和撤销,否则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1)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可根据所研究问题的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选定。这里只着重研究它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亦称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从静态研究的观点看,构成行政组织的基本元素或细胞是工作职位和工作人员。若干职位和人员适当组合,组成一个工作单位;若干工作单位适当组合,组成一个工作部门或工作机关;若干工作部门或工作机关适当组合,组成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上下之间,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便是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为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便是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所谓管理层次是指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有多少等级层次,就有多少管理层次。所谓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2)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行政机关的体制,是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它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说,有如下几种形式: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4-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三、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2)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5-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时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变更甚至消灭。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调职、升职。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等。四、课外知识(见网上课堂)五、作业-6-第三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关系,它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7-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法律关系客体是根据主体的利益需求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它大致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第四节法的效力和法律解释一、狭义上的法的效力的含义--专指法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适用。二、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所以,绝大多数的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但也并不绝对,有些法律具有一定的溯及力。三、法律解释的分类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法律解释可作以下分类:-8-第五节法的渊源和部门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我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三、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四、我国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的方法,我们可对我国的法律部门作如下划分: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也是最重要的部门法。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对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障和社会进步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7、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诉讼程序法则主要包括与仲裁、公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六节法制现代化一、法制现代化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作为追求现代文明与法制进步一项历史性变革,法制现代化始终表现为:(1)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不断转变的历史过程。(2)是一个将世界性的与民族性的法制变革与进步充分结合起来的历史过程。(3)是一个将理想的法制目标不断转化为现实目标与法律实践的历史过程。三、法制现代化在中国的具体实践--我国的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身体力行地推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工作。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与法学家的董必武同志,很早就对法制下了定义,称顾名思义,法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加上它的制度。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关于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设的重要法律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严格依法办事的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十六字方针。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人,从根本上确立
本文标题:第四--五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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