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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传媒与法治关系原理传媒法只有在法治的背景下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法治国家的建立没有真正独立的传媒也是不可能的。本章内容主要通过法治含义的介绍、传媒和法治的关系,使学生对学习传媒法的意义更加明晰,同时使学生对传媒立法的作用、行政的作用、司法的作用的关系原理有进一步的认识。本章重点在于传媒对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公权力的监督,以及传媒在法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传媒与法治的一般原理一、法治(一)法治的含义亚里斯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具有以下五层涵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治国方略。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以各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手段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理性办事原则。在这种意义上,依法办事就意味着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所谓既定规则强调的是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理由)去违背法律。之所以说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进行活动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的作用。3、法治是一种民主模式。法治是在推翻专制政体之后建立的以民主制度为前提的法律制度。民主制度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同意和许可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法治是一条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这种文明的法律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价值追求,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考察和分析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实践,可以发现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有以下内容: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等。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这样安排的: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是在法律约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二)法治的原则1、法律至上2、民主原则3、权力分割制衡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5、公开原则6、正义原则7、权利本位原则(三)法治的基本要素1、公布一步宪法确立权力分立以限制国家权力的集中;2、赋予保证公民免受他人侵犯或国家非法干预的基本权利;3、行政机关依法办事;4、对个人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政府滥用职权而造成之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5、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提供法律保护;6、司法独立审判制度。二、法治对于传媒的意义(一)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传媒不会成为任何一个政治组织或利益的附庸和工具。(二)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的传播信息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三)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传媒的职业伦理才会真正建立起来,传媒的专业精神才能得到真正培育。(四)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有了真正为社会服务的有效途径,传媒才成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总之: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可以有独立地进行表达的自由。传媒法才可以有其存在的价值。三、传媒对于法治的意义(一)传媒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公共权力可以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可以提供一种有序的和可控的自由。但是,公共权力又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传媒监督是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手段,使政府机构和官员慎重的运用自己的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二)传媒的信息传播和宣传作用,对于宣传法治意识、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具有极大的影响渗透作用。传媒对受众的巨大影响,也可以表现在对受众的法治意识、法律信仰的良性影响。首先,如果公民享有传媒监督的权利,当其权利受到不当压制时,公民可以借助自由的批评反对压制以恢复权利。其次,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批评政府机构或官员可能是为了表明自己对政治的参与,也可能是为了从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或者期望获得一种成就感,或者兼有几种可能。但是,无论哪一种可能性,所促进的都是权利主体价值的实现。第三,传媒通过公布法律、法规,报道法律的适用和监督,传播各种法律知识;传媒通过及时报道各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满足公众对于国家权力运作的知情权;传媒通过反映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批评和建议,开展舆论监督;传媒通过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示制裁这些行为的正义性和必然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法治造就良好的舆论环境。(三)传媒为社会提供了人们可以宣泄各种观点、情绪和主张的公共空间,使社会破坏性的力量得以缓释和消解,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使自己的职权过程中,从长期来看,不可能没有一点错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人们的不满或是批评。如果采取抑制甚或禁止言论的政策,在短期内也许没有批评,然而这正如火山在地下聚集、涌动,在适当的时候会突然爆发,其力量是摧毁性的。但是,如果人们有传媒监督的权利并良性的运用于保证,不但有利于行政过程中错误的及时避免或纠正,还有利于人们情绪以适当的方式的释放,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四)传媒对法治的消极影响1、传媒的舆论作用可能会使立法的速度过快或过慢,有时不利于立法的质量的保证或使得立法滞后于实践。2、传媒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对于政府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带来一定负面影响。3、传媒可能会妨害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诸如无罪推定;有罪无罪胜诉败诉全凭证据,而非舆论;有利不利的事实应一体注意,不受舆论干扰;罪刑法定等);总之:缺乏职业操守、专业精神、自律意识,会影响司法公正。传媒不能保持独立性,将会沦为工具,会成为法治进程的阻碍。第二节传媒监督概述一、监督?“监”繁体字为“監”。《说文解字》上说:监者,临下也。监是会意字,甲骨文的监字,象一个人跪在水盆(皿)边,张眼(臣,竖目)向下看的意思,所以监的本意为临水自照。由自己看自己引申为观察别的人或事物,故监又有监视、监督之义。而所谓督者,察也。与监一样也有目字于其中,意为察看督促。监督二字合在一起就是监察督促的意思。二、传媒监督、新闻监督与舆论监督释义在我国,人们经常运用的概念是“新闻监督”和“舆论监督”,而“传媒监督”则是本课程所着意运用的一个概念。(一)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实质上是通过新闻媒体监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通过新闻报道来进行监督。所以多数情况下,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监督的同义词,还有学者使用新闻舆论监督(甚至舆论监督),也是表达同样的意思。如: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就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强大的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所谓新闻媒体监督,就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裴梅玲李曼曼《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影响的调查与分析》)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使新闻媒介的一项基本功能。(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二)舆论监督舆论的含义: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的传播与流动并被广泛接受的状态。广义而言,舆论监督指对社会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公共论坛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侯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三)传媒监督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通过信息传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其他各种公共机构所进行的批评性报道活动以及传媒为之所采取的相关活动。(四)三者关系辨析这里再对新闻监督、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概念进行辨析。这组词的共同特点是都有“监督”二字,所不同的是前半部分用的是“新闻”或“舆论”或“新闻舆论”等。但这种区别是否为监督主体上的区别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不管是新闻监督还是舆论监督,不同的仅仅是监督方式的不同,即通过新闻媒体还是通过更多渠道和舆论形成方式进行监督,而无论何种监督其主体都应当是一般公民和大众传媒。同时,上述几组监督的客体也基本无差别,广义上监督的对象都可以是社会上任何个人或组织、任何现象。而狭义上监督的对象则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所谓新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说的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建议和批评。而舆论监督则与之有很大不同,它在舆论的形成与发布方式上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传播媒体还包括其他公共论坛,如某些讲坛、沙龙、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还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三、传媒监督的宪法依据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款是进行传媒监督的前提。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款是对传媒监督的根本保证。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两款则是传媒监督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三节传媒监督与立法一、何谓立法?《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概念时指出: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利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对立法的监督主要是对具有立法权限的机构的立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二、立法的主体我国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具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立法权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制定政府规章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等。三、传媒监督对立法的重要意义法律应当公开,立法也应公开。法律的公开能够使每一个人能够事先了解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从而决定其行为;而立法公开,则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制定,使得法律的规定更体现公平,使得各方面利益都得以维护。立法应当广泛听取民意征求意见,现在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之前,都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意见征求,如05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对起征点的拟定,就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再有如《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意见征求。案例分析:传媒监督与立法案例之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期间遭毒打致死。孙志刚惨死的事实被《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最终导致自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第四节传媒监督与行政一、行政基本知识(一)行政与行政机关行政是国家的管理活动。(马克思语)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权力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并列同属于公权力。虽然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人民聚集在一起,建立起国家、社会等共同体,其最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安全、秩序等“公共物品”,而这些“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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