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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侵权案:浅析网络知识产权冲击波摘要:本文从百度文库侵权案来了解网络文字平台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进而探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阶段。在面对网络知识产权冲击波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阅读大众化之间的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协调好知识产权与电子阅读平台之间的关系,既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威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推动电子阅读平台的发展,满足大众阅读的需求。笔者认为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刻不容缓,我们该如何应对网络冲击波的问题也变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百度文库侵权案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电子阅读平台一、案情简介2011年3月15日,一封由刘心武、贾平凹、张炜、熊召政、阎连科、麦家、李银河、石康、冯唐、韩寒、郭敬明、当年明月、蒋方舟、安意如、南派三叔、慕容雪村、王卯卯、沈浩波、路金波、黎波、张小波等近50位当红作家联名签署,由出版人沈浩波组织发起,作家慕容雪村负责执笔的《三一五讨百度书》掀开了“百度文库侵权门”的序幕。据悉,“百度文库”的在线资料占用量,目前在国内网站中首屈一指,拥有200多万部小说及大量散文、报告文学等文学作品,还有名目繁多的课本、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等。其实早在2010年11月12日,盛大文学旗下的南派三叔、沧月、当年明月、匪我思存等签约网络作家、畅销书作家等22位网络作家就发表联合声明,声讨百度文库侵权。由于百度始终保持沉默,不肯做任何公开的回应,中国作家才再次集体讨伐百度公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一五讨百度书》发表后引发业内广泛争议,其中以韩寒致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的公开信是整个事件达到高潮,其后,百度发出和解信息,删除其文库中280万份文学作品,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但作家们仍然不满意,3月24日,百度文库与出版界代表为解决侵权纠纷进行的谈判正式破裂,意味着这一侵权纠纷可能走向法律程序。在谈判中,百度回应说“资料分享”是利用互联网管理中的“避风港规则”,而且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同时利用这一规则,百度回应说,根据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有专家认为,百度文库的情况不适用于互联网法规中的避风港规则。因为百度文库对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ICP)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拿未经授权的作品来盈利,否则就属侵权行为。同时,也有专家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百度文库侵权案”掀起了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潮,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电子阅读平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矛盾激化的原因的思考,我们务必采取适当措施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才能达到网络和谐状态。二、“避风港”原则适用性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的激化(一)简析“避风港”原则适用性“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procedure)。但是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就“百度侵权案”来说,其回应的“避风港”原则的内容是:“互联网公司不制作内容时,如果被诉侵权有删除义务,如果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且百度声称其电子阅读平台乃非盈利性平台,而《条例》规定“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免责权利。”但是“避风港”原则应有其适用性。在诉讼实践中,只要著作权人举证我的作品受到侵犯并由某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渠道进行传播,对于是否知道举证责任就应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关于未直接获利的免责事由,其本身就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所以,“百度文库侵权案”敲响了我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也敦促我们对于有关网络法律条例的规范化。(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的激化1.网络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法不协调的矛盾从上文可知,“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界定不明确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困难度,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也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内容有所冲突,这个立法上的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是导致网络频繁侵权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法律精神与个人理性之间的矛盾有法学工作者认为,法律的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已经成为侵权者的保护网,这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阻碍。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对百度侵权行为从严处理,并完善法律规范,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也有民众认为从免费共享中获得许多便利,“穷人也要阅读”。而且通过阅读可以了解一本书的好坏,如果写得好,自然会买纸质图书收藏,百度文库是对当下新书宣传的一种新型途径,所以不应该扼杀。这种法律权威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往往导致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三、网络知识产权屡受挑战的原因(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随着近年来电子阅读平台的迅速发展,以百度文库被代表的免费自由阅读平台广受推崇,符合了时代的发展,满足民众追求便利的欲望,因此,电子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便对网络知识产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是,由于立法的复杂性与利益的难以平衡,关于规范网络信息的法律文件久久难以确立和完善,只有部分规范性法规但是由于诸多漏洞,从而难以有效保护好网络知识产权。此矛盾的长期存在,是网络知识产权屡受挑战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公众法律意识薄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法律权威的保护是建立在法制完善与法律意识强化的社会基础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新需要一个具有强烈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而当今中国,由于法制仍不完善,法律教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具有强烈法律意识的国民仍占少部。而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薄弱导致了侵权行为时常得不到监督,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法的权威频频受到冲击。而公众法律意识薄弱也促成了我国法制缺乏社会基础,立法人无法很好地考虑法律的适用性,所以时常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也从另一个方面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三)利益难以平衡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遭忽视在此次“百度文库侵权案”中,涉案双方都强调自身的行为是为了读者,但争议的实质是利益角逐。作家们称百度文库的文档免费分享模式严重影响到出版商、作家的切身利益。据悉,盛大文学CEO侯小强也曾表示,百度盗版给盛大带来的损失一年超过10亿元。且不论数据真假,但从此处便可以看出电子阅读平台蕴含着巨大的利益。百度否认侵权从本质目的来说也是不肯放弃这巨大的利益,百度文库文档分享模式只兼顾到网站、读者的利益,却把版权人的利益排除在外,这种利益的极不平衡既造成了电子阅读平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出路(一)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避风港”原则适用性从上文分析的“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避风港”原则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结果便是网络知识产权屡遭侵犯,却无法得到合理的判决,找不到应有的法律法规维护著作权人其网络作品的合理利益。因此,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部分条例刻不容缓。有专家认为应建立著作权信息定点公布制度,即:著作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网站发表著作权权属公告并提供样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之联网,进行数据比对,如涉及剽窃、盗用等可以迅速查证,这样破解“不知到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其实这样比对软件,现在在大学毕业论文审查中已经应用。而且须对直接获利进行解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获利模式进行吸收,从而才能破解此难题,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1]。(二)加强法律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在上文分析网络知识产权屡遭侵犯时提到法制教育是其社会基础,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尤为重要。第一,我们应该落实中学法制教育,而不单单将法律教育限于高等教育,培养高等法律人才,因为中学是教育的基础阶段,是学生时代最容易形成自我意识的时期,在中学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宣传有助于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同时,在中学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内容可以采用初教法律教育,从广度和案例来介绍法律的基本精神。第二,我们应该加强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将法律带入人民群众的生活。第三,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与非盈利性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途径,增强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与认可度。(三)平衡多方利益,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电子阅读平台在为大众提供免费、便捷阅读机会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部分热门书籍应该适当收费,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电子阅读平台应该加强对网友上传作品的审查,建立文件热门度比较制度,以此来衡量网络书籍的价值并相应收取少额费用,同时,积极与著作权人进行交流与洽谈,争取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满足网民阅读兴趣的情况下促进电子阅读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参考资料:[1]从百度与作家联盟对峙看“避风港”原则适用.法律教育网(),2011-4-28[2]梅术文.百度事件.网易博客(),2011-5-4[3]杜怡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01).[4]姚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06).[5]李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01).[6]贺桂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理论导刊,2007,(0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案说法”课程作业,笔者原创,请勿抄袭,谢谢。20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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