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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当事人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汤茜职务院长电话85619757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号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案情简介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处理。承办人:郭庭平吴欣昕2008年12月12日承办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备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案由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污染物超标排放。当事人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汤茜职务院长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号电话85619757调查经过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恢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处以贰万陆仟元至柒万捌仟元罚款。调查人:郭庭平吴欣昕2008年12月12日法制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市环限改新字〔2008〕001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经调查核实,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08年12月16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2008年12月12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新字〔2008〕001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贰万陆仟元至柒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地址:长兴路9号邮政编码:710043联系人:郭庭平吴欣昕电话:832953522008年12月12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听告新字〔2008〕001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贰万陆仟元至柒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我局地址:长兴路9号邮政编码:710043联系人:郭庭平吴欣昕电话:832953522008年12月12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编号〔2008〕号被处罚单位(个人)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号邮编710100法人(负责人)汤茜电话85619757经办部门后勤科电话85618047调查人员郭庭平吴欣昕违法案由及事实: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建议:1、责令限期恢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处以柒万捌仟元罚款。调查人:郭庭平吴欣昕2008年12月21日科室意见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年月日法制部门意见年月日领导批示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罚新字[2008]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汤茜职务:院长详细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号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1、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在排污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8mg/L、动植物油6mg/L、大肠菌群2.0X105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认定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2、我局于2008年12月日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8第号),现已超过陈述申辩日期,未见你单位对当日行为作出陈述或申辩。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之规定。一、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柒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西安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处收款银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700020111468000104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8年12月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受送达人送达地点案由送达文书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西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第号年月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听告字〔〕第号年月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罚字〔〕第号年月日不能送达理由:年月日备注:送达机关(盖章)签发人送达人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结案报告表案由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污染物超标排放。立案时间2008年12月12日立案部门西安市环保局新城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人郭庭平吴欣昕当事人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一厂职工医院案件事实2008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医疗废水排放检查时,发现其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柒万捌仟元罚款。执行情况该单位已于年月日缴纳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建议结案。经办人:郭庭平吴欣昕日期:年月日行政领导审批意见审批人:日期:年月日备注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七一七厂职工医院(医疗废水排放超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文标题:监察比武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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