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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告人李六军盗窃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彦章律师作为李六军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六军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六军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全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李六军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六军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本案从犯罪结果来看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本案被告人李六军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当场抓获,未实际有效控制被盗物品,被盗财物也没有受到损失,因此其行为应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综上,鉴于被告人李六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涉案金额不大,又属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六军从轻处罚,以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给被告人李六军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6年1月13日
本文标题:盗窃辩护词(李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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