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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7〕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煤矿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部分地方和煤矿存在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等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基础产业,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采取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抓实、抓出实效。2.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略要求,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确保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3.工作目标:进一步整顿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严防无证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发现一处,坚决取缔炸封一处;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指标,全力以赴减少死亡人数;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整合工作,到2010年,全省煤矿控制在1000家左右,生产总规模达到年产18亿吨,煤炭总产量超过15亿吨;加强煤矿基础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3以下。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依法建矿、依法管矿。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未依法取得办矿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和开采煤炭资源。证照不全、过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公告关闭煤矿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并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关闭煤矿进行检查,保证已关闭煤矿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坚决打击取缔炸封一处。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岗位人员责任考核制度,严格奖惩、严格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确保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6.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7.建立和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的规定,提足用好生产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等安全资金,做好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逐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大中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国有煤矿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一通三防”和隐患防治等。8.全面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确保排除隐患。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适时排查、适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9.强化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对农民工和新招矿工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签订新、老矿工师徒合同并严格落实。三、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黔西南自治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配备到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州、地)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每月至少1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州、地)每年至少2次、县(市、区)每年至少4次;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排查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坚持政府领导干部分工联系煤矿制度,帮助、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1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齐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充实经费、装备。要坚持派驻驻矿督查员制度,做好驻矿督查员管理工作,提高驻矿督查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驻矿督查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上岗工作资格,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等部门制定驻矿督查员培训管理办法。12.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组织开展好对煤矿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对监察执法、检查中发现和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委派专人负责督促整改,监督煤矿在隐患排除前不得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促进各级监察工作人员牢固掌握开展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13.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度、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安全监管档案制度、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等,保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有序。1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管、监察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上亿元引导资金用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各地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煤矿的状况,按人均1-2元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引导煤矿改善安全环境和条件,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督促煤矿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费用。凡属煤矿自行提取和使用的,政府不得收取,也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各种费用使用管理的审计。16.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技术改造。针对我省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基础差,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煤矿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改进采煤方法,增强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技术保障能力,提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煤矿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组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煤矿防突技术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基础。17.积极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技术优势,帮助、扶持地方一些生产规模较大、有一定发展后劲的小煤矿加强、提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管理强矿。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支持鼓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收购、控股、托管、整合地方小煤矿,深化帮扶工作成效。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单位制定具体试点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四、整治薄弱环节,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18.全面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措施。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生产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本质安全煤矿。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配齐配全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加快三条生命保障线建设,按规定安装通信设施、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19.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大中型煤矿一个生产水平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小型煤矿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规范煤矿生产用工管理,原则上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上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不得超过5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煤管局批准,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20.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要合理,杜绝循环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瓦斯超
本文标题: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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