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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答案2013行政法试题B
试卷代号:B开卷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2013年下半年期末考试《行政法学》试题2013年06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广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泛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总称。狭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指依法建立、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职能的那一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二、连线题(每线2分,共10分)公安局行政主体国务院联想集团行政法的主体雪贝尔蛋糕店居委会三、简答题(共20分)1、简述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四)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五)诚实守信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六)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题号一二三四五课堂分六小测分合计得分得分评卷人得分评卷人得分评卷人座位号专业姓名学号(密封线内不要答题)----------------------------------------------密------------------------------------------封--------------------------------------------------线---------------------------------------------A------------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四、案例题(第1题20分、第2题20分,共40分)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有关铁路局依据此通知对旅客列车的票价实行上浮。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详在春运期间购买了石家庄至某县、石家庄至邯郸的火车客票两张,支付票款37元,比上浮前分别多了5元和4元。对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上浮票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浮火车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乔占祥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铁道部的复议决定及《通知》。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乔占祥的诉讼请求。乔占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铁道部作出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铁道部作出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根据该解释,在排除其他条件的情况外,确定某个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要具备两个“特定”,即“特定的相对人”和“特定的事项”。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管理行为符合两个“特定”,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此,行政机关就不特定事项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以及针对特定事项但相对人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这个标准,铁道部的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从学理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灰色的地带,本案的通知属于事项特定而对象不特定的行政行为,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来看,应当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2、2000年1-2月,B市光明药房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养胃质量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示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问题:1、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该类处罚由药监局负责,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工商局针对该案的商标侵权问题作出处罚,市药监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暂停光明药房销售药品的资格,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3、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市工商局依药品管理法作。出该处罚不合法,因为它没有获得药品管理法对其的行政执法权,但是,市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对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市卫生局也没有从药品管理法获得执法的授权,即市卫生局无权进行处罚。(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罚款超过1000元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市工商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且因行政相对人不断申辩而加重处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得分评卷人
本文标题:答案2013行政法试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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