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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一、要约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ofthe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二、承诺——分为两种情况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的主张对吗?4、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20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2、里奇兹诉斯科森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五、不公正免责条款——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于是他决定上诉。他能够胜诉吗?六、发布禁令——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第三章合同法一、要约——悬赏广告构成要约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ofthe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答: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是有效的。——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答: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在P向D作出承诺以前,他已知道D已同意将房屋出售给Y,即有效的撤销已经发生,因此当事人P和D之间不存在合同。二、承诺——分为两种情况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的主张对吗?答:事实上反要约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必须迅速承诺。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的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因此,合同不能成立。——承诺后的撤销无效4、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20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承诺后的拒绝无效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答: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立,即在乙实际通知甲承诺该要约时,而拒绝要约的信件要收到时才生效,即在5月4日,此前合同已经成立。——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答:成立。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答:成立。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的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这一价格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是双方同意了的,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不公平的结果适用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2、里奇兹诉斯科森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法院判决: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的工作。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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