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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综述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1、犯罪构成的概念、内容、特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其主要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的前提。特征为(大纲无)(1)性质上具有法定性;(2)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3)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4)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2、犯罪构成的意义(功能)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表现如下(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他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具体而言A、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B、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并罚。C、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D、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特征;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条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3)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p10)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三、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已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2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历年真题法硕真题20122012-法-2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素的有A.罪过B.犯罪动机C.危害结果D.危害行为2010-6.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A标准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基本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行为对象一、犯罪客体的概念1、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内容、意义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其内容体现为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2)犯罪客体侵害是指(1)造成实际损害(2)产生实际威胁(3)意义: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4)在刑法中的体现(1)对犯罪同类客体的规定最为直接明了,绝大多数章节都明确揭示了犯罪的同类客体(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2)对犯罪的直接客体,则表现为多种形式a、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如:《刑法》-103表述出的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等)b、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如:《刑法》-107规定的“伪造货币的”行为,反映的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等)二、犯罪客体的种类按照其范围大小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法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犯罪对象(行为对象)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行为对象不同于以下内容。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贿赂(受贿罪)、赌资(赌博罪)不属于受贿罪、赌博罪的行为对象。2.犯罪行为孳生之物。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3.(大纲无)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为对象。但是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骗取对方酬金,而没打算履行约定内容的,则可能成立诈骗罪,所谓的“报酬”就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p13)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法益,二者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解释犯罪本质,而犯罪对象是他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如:抢劫盗窃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务,而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对象就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1、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概念、内容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主客观事实。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则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所以,没有他就没有犯罪。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征,因此刑事立法都是以描述客观方面的方式(罪状)来规定犯罪的,刑事司法也主要是以客观方面的是事实特征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1、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大纲)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2)有意性: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的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注意: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参考:2、(不真正)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真正的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可以根据刑法的直接规定予以认定,所以这里需要讨论的仅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义务)的法律性质(非道义)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行为人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执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2)作为可能性,即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作为可能性,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罗马法格言)。(3)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注意: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心理。3、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真正(纯正)不作为犯1: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注意: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参考: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12012-4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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