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第三讲劳动法历史教学实施计划课题劳动法的历史学时安排2授课时间第四周周一5、6节,周二1、2节、5、6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1、理解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掌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3、了解20世纪以来的劳动立法的发展脉络;4、掌握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内容、作用;5、了解我国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6、理解我国各个时期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特点。教学重点:1、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内容、作用(三基);2、我国各个时期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特点(一般综合)。教学难点:劳动立法的发展规律(综合)思考题:1、《劳动法》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2、我国劳动立法取得的成就有哪些?3、劳动立法的发展规律是怎样的?4、结合实际谈谈我们应该怎样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本章参考书目:1、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2、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3、赵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房绍坤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6、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课堂教学实施方案授课时间:9月22、23日第3次课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2分钟;复习旧课8分钟;讲授新课6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30分钟;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示教□指导□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模型□实物□挂图□音像□课题:劳动法的历史教学内容:补充内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上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关系。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劳动法。雇佣关系赔偿额高于劳动关系赔偿额,解决两者适用关系已成为当务之急。——李琦:《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浅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网,2008.8.18雇佣关系的概念:理论界对雇佣关系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请司机开车、聘用离退休人员等。”——资料来源同上从表面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认真研究,可以看出二者内涵有本质不同,外延也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具体有以下五方面不同:(一)性质不同雇佣合同纯粹为两个主体之间的经济价值交换,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特殊的行政隶3属关系,就是身份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常常因为特殊的理由而成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的管理和指挥,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二)主体不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它们均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国家常常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务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的内容。以合同的解除为例,雇佣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全凭当事人的自主约定,法律不干预;而劳动合同则不行,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才能解除合同。(四)责任后果及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合同不履行一般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解决雇佣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及相应的法规。只有在《劳动法》规定不到的地方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五)法律救济手段方式不同。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因雇佣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而且不存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4请在学习的过程中思考以下问题并发言:1、劳动立法的发展规律是怎样的?2、结合实际谈谈我们应该怎样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劳动法的历史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的出现是在19世纪初期开始的,它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分不开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政府为了协调劳动关系,颁布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劳动法从萌芽状态逐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200余年的历程中,劳动法日益完备起来。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18世纪末期英国“劳工法规”的特点和无产阶级为反对这些法规的斗争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早在公元前18实际,古巴比伦王国的汉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奴隶主与奴隶关系的规定;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确认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我国春秋战国以后,也有过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无论是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还是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其共同的特点是不存在独立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劳动法规。2、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规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之中。例如:资产阶级最典型的民法典------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就是讲劳动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这些法规的特点是强制规定最高限度的劳动报酬数额和延长工作时间,5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健康。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的势力大大加强,大多数劳动者被迫接受资本家规定的苛刻条件。英国在18世纪后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甚至18小时。3、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劳工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等,工人运动正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颁布的意义资产阶级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远远超过了道德和生理的界限,再加上恶劣的劳动条件大大破坏了工人的健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经常发生、死亡率不断上升,工人的平均寿命日趋缩短,无产阶级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权利发起了同资产阶级轰轰烈烈的斗争,促使资产阶级政府被迫制定了一些限工作时间和对女工及童工进行保护的法律。19世纪初期,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及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还禁止学徒在晚上9点至凌晨5点之间从事夜班。在此之前,资产阶级颁布的“劳工法规”都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而制定的,而这项法律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从此,劳动法从规定工人的义务转而规定工人的权利。因此,它意味着现代劳动法的产生,对劳动法的诞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二、19世纪的劳动法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以后,英国的劳工法规不断第发展,1819年和1833两次修订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42年又颁布了《十小时法》,规定13-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以后又固定每周内礼拜天的劳动时间应为5小时。但是,以上一些规定都是只针对某一产业的劳动法规,并未涉及各行各业的工人。直到1864年英国才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878年制定了关于工业的一般法令,1901年制定了工厂及作业场法,对工人的劳动时间、工资给付的时间及地点等做了详细规定,英国的劳动法由此逐步具备一定的规模。并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影响,6经过逐步发展,劳动法终于从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英国劳动立法的影响下,法、德、意大利等国也相继制定了有关工厂的立法。劳动法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三、20世纪以来的劳动立法在20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战争的兴起和扩大,对劳动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国的劳动法劳动法的制定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阶级斗争的力量的对比。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最初阶段,资产阶级迫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被迫制定了不少新的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给予了适当的限制。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立法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德、意、日等国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表现出了法西斯政权的特点,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全部废除,而且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的工具。例:以希特勒时期的德国为例,这一时期颁布的《国民劳动秩序法》,取消了工会和工厂委员会,确认资本家是企业领袖,工人、职员对于资本家必须绝对服从。在193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里,甚至授权雇主可以把工作时间延长至14到16小时,这使工人成为资本家聚集财富和为德国法西斯军国主义卖命的工具。另一种倾向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资产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斗争的压力,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阶级及绝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例如:英国于1932年至1938年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的年休假制度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了《华格纳法》,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标准法》,规定了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这一系列法律对于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的劳动法7这时候,由于资产阶级政府力图加强对工人的压迫,资本主义国家内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其特点是镇压工人运动和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出现了劳动立法的倒退。比如美国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大大限制了工会的权利,多方限制罢工权,禁止工人实行“间接抵制”等。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随着客观形式的变化,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新的法律,并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典。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在目前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四、国际劳动立法概述(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立法标准,对各国劳动法产生了积极影响。国际劳工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当时,以英国为首的西欧工业国家在制定了工厂法以后,有人就主张和倡导国际劳动立法运动,试图以
本文标题:第三讲劳动法的历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837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