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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条款与案例分析第十三周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产生的背景•二战前,进口许可证制度曾在一些西欧国家广泛使用。二战初期,大多数国家仍继续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进口许可证制度有所放松,但对敏感性商品仍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70年代中期,进口许可证制度重又加强,并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逐步成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1947年关贸总协定就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口许可证来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出口。1979年东京回合,各方达成了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规范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法律文件,即GATT1979《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到了1994年,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各方又达成了更为完整、规范的GATT199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进口许可证制度•指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些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只有从指定的政府机关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口证,商品才允许进口。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法律。普遍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①作为收集进口货物统计数据的方法;②在存在进口配额的条件下,分配或控制具体产品的进口或出口总量;③依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禁止或限制某些产品的进口;④根据原产地区别对待各种进口商品;⑤为实行有关技术或卫生检疫措施、法规而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实施管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的分类进口许可证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与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公开一般许可证与特别许可证进口许可程序•进口许可程序又称为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消和废止方面的法律制度。•GATT199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主要由前言、总则、自动进口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机构、通知、协商与争议的解决、复查和附则9个部分构成。总则(1)合法原则(2)公平与透明度原则(3)程序简便原则(4)宽大处理原则(5)用汇平等原则(6)例外原则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则•《协议》将进口许可证划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大类。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许可证。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许可证作为限制贸易的措施而发挥作用,而不在于禁止采用进口许可证措施本身。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则•《协议》将任何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范围的手续列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范畴。在国际贸易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经常做为一种限制进口数量的行政管理措施而发挥作用,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协议》虽未明文禁止此类许可证,但是采取了较为严厉的规定,以确保许可证手续不致发生额外限制的作用,并使得这一措施的实施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些规定主要集中于第3条,主要内容有:•(1)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对进口者有超出此限制本身以外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效果。并且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各种措施应与其适用的范围和期限相符合,其管理应避免加重进口者的负担。•(2)非为实施数量限制目的需要而签发许可证的成员方应向其它各成员方及贸易商公布充足的资料以便于他们了解发放许可证和分配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应有关贸易利益成员方的请求,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进口成员方必须提供下列有③进口许可证在产品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④如有可能,提供有关该许可证之产品的进口统计数据(以价值或数量方式),但对发展中成员方而言,不能因此使其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4)以许可证手段管理配额的成员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所有的与配额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公开的和非公开的,此类资料如有改变也应公布。如果配额是在产品供应国之间分配,还应将各供应国所享有的配额份额立即通知有关供应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此类通知公布。(5)任何个人、公司和机构,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法律和行政要求,均应平等享有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资格。若此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管理当局告知理由,并有权按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上诉或请求复审。•(6)若申请被接受,则应按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办理申请不得超过30天;在同时一并办理所有申请时则不得超过60天,除非此申请超越进口方管理当局的权限。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该合理。不得以变相方式利用许可证的有效期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7)在管理配额时,各成员方不应阻止依照签发的许可证而从事的货物的进口,也不得阻碍对配额的充分利用。进口成员方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为数量适中的商品签发。成员方在分配许可证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的进口表现情况,尤其是应考虑其对以往签发的许可证的充分利用情况。若未充分利用,进口成员方应审查其申请理由并在发放新的许可证时予以考虑。同时还应考虑保证新的进口商能得到合理份额的许可证,尤其是要考虑那些从事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贸易的进口商。•(8)在许可证管理的配额不是在各产品供应国之间分配的情况下,许可证持有人(或配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进出货物的来源。若此类配额是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则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国家。进口许可证制度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从2006年起中国仅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3类特殊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总计83个8位HS编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协议•SPS协议,即动植物检疫协议,它是WTO法律框架内管理一个国家在进口货物方面采用措施的程序性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在关贸总协定中,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作为一般性例外规定在第20条中,即各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必要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关于SPS措施的定义SPS协议规定的措施包括所有管理:(1)制成品标准;(2)流程及生产方法;(3)测试、检验、证明及批准程序;(4)检疫程序,包括与动植物运输或运输过程中保证其存活的物品相关的要求;(5)涉及相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及风险评估的条款;(6)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准的要求的相关法律、命令、法规、及程序。《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各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之间采取有关措施的协调、风险评估制度、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管理机构及争端解决等。有关措施的协调1.各成员方应尽可能将自己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建立在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基础上。2.如果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应当被认为是符合关贸总协定所要求的条件,即应认为它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3.各成员方可以制定和实施比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更高水平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但其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科学的理由。。4.各成员方应尽最大努力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制定、通过、实施和评审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活动,这里的国际组织特别包括国际药典营养委员会、动物流行病国际局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内活动的组织。5.根据该协议设立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委员会”应当制定一个程序,以指导各成员方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协调风险评估制度•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生态环境条件。透明度•透明度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1.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其适用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使其他成员方能及时了解其内容。2.除非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各成员方应在一项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公布与其生效之间留有合理的时间,便于其他成员方的生产者为达到该法规的要求而调整其生产方法。3.每个成员方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答复其他成员方所提出的有关的合理问题,并提供以下有关文件:(1)在其领土内已通过和准备通过的任何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法规;(2)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控制与检疫程序、生产与检疫处理、杀虫剂残留量与食物添加剂批准程序;(3)危险评估程序及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4)该成员方如是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或与任何国家签订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应提供有关组织的规章及有关协议的内容。4.如果某一成员方制定与实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相符时,或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时,该成员方应做到:(1)尽早作出通知,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能了解其拟议中的措施;(2)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方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及制定该法规的目的与理由的简要说明;(3)应其他成员方请求,提供法规草案文本;(4)无歧视地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拟议中将采取的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应对其意见予以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需要,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应当给予它们必要的技术援助和特殊待遇
本文标题:第九周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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