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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一、本規範依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核許可,經許可後應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工查驗核發合格證明。四、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證明,應先經本市建築師公會或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技術團體等審查機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核轉本局辦理。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定,審查下列項目:(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及防火時效、耐燃級數。(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防火時效、耐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三十二條規定。(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審核認可證明文件。(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他認證機構檢測合格之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求,並依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五)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七、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場,並負現場裝修與圖說。八、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經許可後,施工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許可失其效力。九、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辦理單位及人員依下規定:(一)申請範圍為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面積三OO平方公尺以上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一OO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向本市審查機構辦理。(二)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面積未達三OO平方公尺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未達一OO平方公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或檢附於本市依法登記開業具有審查人員資格之建築師簽證負責文件向本局辦理;本局僅就書表、文件、圖說有無審查。八十七、四、七高市府工建字第10915號八十九、十二、二十高市工務建字第34800號函修定九十三、十二、一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34072號函修定定(三)申請範圍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或檢附於本市依法登記開業具有審查人員資格之建築師簽證負責文件向本局辦理或由申請人向本局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十、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得另案辦理或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另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十一、審查機關收費基準,由各審查機構訂定報本局核備。十二、審查機構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於審查項目欄簽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依本規範第九點規定,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者,由開業建築師簽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十三、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竣工查驗審查表、裝修合格證明格式依內政部規定。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定之。
本文标题:高雄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查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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