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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一)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厂商名称以及其他必要标记。二、与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有关的若干问题是指注册商标有姓氏或厂商名称构成时,他人使用自己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姓氏或厂商名称的情况,以及他人使用某些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必要标记的情况。必要标记包括: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以及产地等标记,此为“描述性词汇”是对标志的正当使用。(二)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问题“商标权穷竭学说”又称为“首次销售学说”即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在商品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关,权利穷竭只适用与特定的地理范围,通常是指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即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三)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未经过商标权人或商标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进口并销售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类进口的商品为合法商品,通常又称之为真品进口。原因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在同一种产品上存在价格差。其特殊性有二:1、它具有侵权商品所没有的合法性;2、它又对进口国的有关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1、认为平行进口构成侵权;2、认为不构成侵权,故允许平行进口;3、未对平行进口做统一规定。(三)平行进口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建立在地域性理论由于商标信誉独立理论基础上。前者认为商标权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不可分离,否认商标权具有域外效力。后者认为同一商标在不同市场上的信誉是互相独立的,平行进口将给进口国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声誉带来影响。允许平行进口的人,理论基础是“权利穷竭理论”。两相矛盾。刘春田认为“如果权利穷竭不具有超地域性,则两者是可以调和的。(四)关于更换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三种对待方法:1、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如美国。2、在商标法中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如法国;3、对这类行为没有规定。如德国第二节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对商标权也实施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四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缺陷,外延过窄,驰名商标不应仅包括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认定机构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二)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三)认定方式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即在发生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在发生纠纷之后,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法院只采用被动认定。故被动认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三、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本文标题: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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