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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1914年1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船员考试中涉及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公约附则共有12章:第Ⅰ章总则: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检验与证书。第Ⅱ章构造: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分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第Ⅵ章货物装运(一般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谷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装运:包括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附则各章中的适用范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检验与证书:1.检验种类公约规定的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1)客船的检验: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3)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5)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4)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5)船底外部检验: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6)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1)客船安全证书:不超过12个月;(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5)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③船舶更换船旗。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破损控制及船体水密:1.干货船干货船(适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1)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3)一般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4)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2.客船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应急电源: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3)操舵装置处;4)航行灯、信号灯处;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机器控制:1.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2.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周期性无人机舱)(1)控制装置①在包括操纵的所有海况下,在驾驶台能够完全控制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②每个独立的螺旋桨及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执行遥控;③主推进器应备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2)来自驾驶室的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控制位置显示。(3)控制转换①推进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控制地点允许相互连接,每个控制地点应能够指示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机器;①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应在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4)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5)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6)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最低启动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消防:SOLAS公约中消防规则的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潜在火灾危险,船舶消防应当满足:1.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个干主竖区;2.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4.探知火源区域的任何火灾;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7.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8.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带,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如下:(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①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②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消防水带:①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②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数量;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3)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4)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个人配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顶消防头盔、一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小时)、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一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分钟)并附带一根耐火救生绳。配备要求: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5)国际通岸接头: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至少应设一只。(6)防火控制图: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档火闸位置细节等。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及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即更正。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救生:SOLAS公约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配备要求如下:1)无线电救生设备(所有客船及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2)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3)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2)雷达应答器(1)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2)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3)遇险火焰信号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4)救生圈(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大者;(2)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5)救生衣除船上每人一件外,另外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6)救生艇筏(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另外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另外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一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4)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横倾达20°、纵倾达10°时能安全降落。(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6)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和润滑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危险通报:根据SOLAS公约对危险通报的要求,每艘船船长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责采取一切措施将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最近岸上主管当局:(1)危险的冰和飘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2)热带风暴;(3)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船舶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4)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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