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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引入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行政机关的三重身份:•被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资格问题:•被委托组织的资格问题:•(1)组织。•(2)权:行政主体是享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3)名: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四)责: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二、关联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名义,但是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权,社会团体就是行为主体。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是行为主体。•二者的区别:名义、后果、被告。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D.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选项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B.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C.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D.行政主体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地位的法律表述•三、行政主体的类型•1.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四、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指依据和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两大部分。•中央行政机关一般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包括:•(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各部、委(28)•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能源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16)•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4)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信访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海洋局、测绘局、民用航空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保密局、密码管理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核安全局•(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7)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04年多项选择题):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三类。•(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事务管理的部门,如教育局、公安局、税务局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是什么关系?•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上一级别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是什么关系?•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与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单一领导,即受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同时受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二是垂直领导,即不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而是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2)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即在省一级,受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但是,在省级以下只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三是双重领导,即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3)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二)被授权组织•A.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为依据。•(2)所谓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3)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4)被授权组织能够独立承担以自己名义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5)行政授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授予职权。例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例如《森林法实施细则》(林业部发布的行政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6)行政授权的内容通常比较单一。(7)被授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8)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不同的。•B.行政授权的范围•1、行政机构•2、事业单位•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行政机构•(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2)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3)临时机构•(4)综合执法机构•(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第一,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得到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包括政府的内部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目前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①商标评审委员会•②专利复审委员会•③物价检查所•④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⑤消防大队•第二,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前述派出机关是不同的•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④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⑤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⑥税务所•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新《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可见,新《税收征管法》将税务所行使行政处罚的对象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扩展到所有的纳税人;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一千元提高到了二千元。•⑦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第四,综合执法机构。•(2)事业单位•①教学和科研单位。•②技术单位与检验、鉴定机构。•③收容遣送站•④证券交易所•(3)企业单位•①行政性公司•②享有专营权的国有企业。•③存在进入壁垒的行业中的国有企业。•(4)社会团体•(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补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
本文标题:第二章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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