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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第二节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第四节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第五节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第六节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商务部是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变更和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口管理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3)其他原因需要禁止和停止进口的商品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主要包括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禁止出口管理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3)其他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禁止出口技术主要包括测绘技术、地质技术、医学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药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水产技术、工程材料制造技术、矿业工程技术、冶金工程技术、动力工程技术、电工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轻工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纺织技术、航空技术、航天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的限制进口技术主要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三、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规定(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4.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5.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6.出口食品卫生检疫。7.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二)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其他规定1.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亦需报检。2.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3.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4.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6.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7.对于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以及土壤,国家规定一律禁止进境。二、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一)进出口商品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员注册,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1.进口商品检验手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即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2.出口商品检验手续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地进行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责任(一)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五)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委托人的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六)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七)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第四节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一)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具体程序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2.出口单位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3.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它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
本文标题: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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