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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篇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
民商法第四章企业法律制1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176)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解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176)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2-4-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自然人/家庭自然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除非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地位不采用企业形式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177)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四、解散和清算(P177)1.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民商法第四章企业法律制2【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4.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D【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合伙企业【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P179)【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2010年)A.不得用财产权利出资B.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C.不得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出资D.可以用劳务出资【答案】D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P180)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P180)【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P180)(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民商法第四章企业法律制3(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同意。(2010年)A.所有其他合伙人B.1/3以上合伙人C.2/3以上合伙人D.半数以上合伙人【答案】A【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180)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180)(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作出决定。(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7.重大事项(P1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相关链接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答案】B【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8.合伙人的义务(P181)(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解释】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民商法第四章企业法律制4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答案】B【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9.损益分配(P181)(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81)(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12.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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