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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定义:•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法人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但非法人的企业也是大量存在的,如合伙企业、分公司等。•二、分类•传统形式的划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法律形态上的划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例一:•某塑料制品厂是某县民政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96年11月,某塑料制品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售给某塑料厂客货两用车一辆,价款12万元人民币;某塑料厂首付8万元,其余4万元在交货后2个月内付清。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后某贸易公司交付客货两用汽车,某塑料厂也于提货之时支付了8万元的首付款。96年12月底,某县民政局发现某塑料厂在未获得自己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汽车,遂下达了一份文件。•文件指出:某塑料厂擅自购车,违反了财经纪律,该合同无效。客货两用汽车应当退回某贸易公司,某塑料厂停止支付剩余车款。由于某民政部门的干预,某塑料厂未能按期支付剩余货款。此后,由于各种原因,某塑料厂的原厂长辞职,某县民政局委派另一位厂长。某贸易公司要求新厂长履行原厂长与其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但新厂长以合同是原厂长和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对自己没有效力为由拒绝。某贸易公司遂提起诉讼。•问题:•1、某贸易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能够胜诉?•2、民政局的行为是否恰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政府的角色成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绝不是企业的经营者。•3、某塑料厂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超越经营权限?•全国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可以概括为14条,可以进一步抽象为“产供销、人财物”六个方面。•4、新厂长的任命方式是否合法?•两种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5、新厂长不承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全》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对内负责企业的行政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人事任免;对外代表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业务往来。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的各种法律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厂长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所以某塑料厂不能因厂长变更而拒绝履行合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就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企业的核心特征。•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合伙人负个人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我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合伙,而不承认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案例一•1998年9月,张某、王某和李某达成合伙协议,决定合伙开设一家商店。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1999年5月,三方在合伙业务的经营方针方面发生分歧。此后,张某以个人所有的资金购买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的货物运输。由于管理不善,海鲜在运输过程中大量腐烂。张某在变卖汽车之后,尚欠渔场2万元的债务。张某遂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给赵某,王某和李某并未同意。在此情况下,张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2万元出资取走。由于该合伙商店经营管理不善,商店亏损达6万元,合伙人王某•和李某决定散伙。合伙商店的债权人要求张某、王某和李某偿还合伙企业的欠款6万元。张某声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所以不应当承担清偿的责任。另外两个合伙人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张某若私自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他人,是否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张某擅自取走出资的行为性质如何?•《合》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3、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王某要求全部清偿责任?•债务承担:P62•对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理解:对外,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某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合伙人内部则按照份额承担责任。•4、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张某要求全部清偿责任?•《合》第54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合伙人在退伙时,已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偿还了自己所承担的份额,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其余债务。当然,在其偿还全部债务后,还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案例二:•1991年7月,王某、霍某、张某及另外两人决定合伙承建某市土建道路桥梁工程。98年12月,五人补签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为合伙业务执行人;合伙利润分配比例如下:王某享有30%,其余70%由其余四人平均分享;合伙债务也按照该比例分担;合伙的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98年,王某以超过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从其弟所开的农用机械厂购得手推车10部,造成合伙企业的经济损失。99年2月,王某的朋友刘某想要向银行贷款做生意,要求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遂以合伙企业的一辆运输汽车给刘某提供担保。后刘某做生意亏损,无法清偿所欠银行债务,银行要求对运输汽车行使抵押权。合伙企业认为,该汽车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王某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擅自设置抵押,其行为无效。双方遂发生争议。由于王某频频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决定将王某除名。•1、结合本案例了解合伙业务执行人的职权。P60•2、王某与其弟所开的工厂进行交易的行为性质如何?经济损失由谁承担?•交易禁止。这里属于间接交易,理论上可以假定王某与其弟在利益上属于一个整体。•《合》第71条:合伙人违反规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银行的行使抵押权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合》第31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第3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第27条: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所有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4、合伙企业对王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P64•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美国人汤姆,20岁•B、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3年•C、某有限责任公司•D、16岁的李某,父母双亡,自己务农独立生活•2、某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营状况良好,刘某希望加入,对于刘某加入以前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入伙条件:1、一致同意。2、书面协议•《合》: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下列事项中,能够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哪些?•A、王某下落不明满4年,被依法宣告死亡•B、张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李某移民加拿大,在加拿大定居•D、陈某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出资•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案例四: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甲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作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李某用劳务作出资,作价5万元。张某、王某、李某的利润分配比例是2:1:1,未约定亏损负担比例和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股份转让给朱某,张某由于车祸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如下问题:•1、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B、必须经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个共同协商作价•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协商作价•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非货币的出资,需要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张某、王某与李某的亏损分担比例是?•A、1:1:1•B、1:2:1•C、2:1:1•D、三人共同协商确定•利益的分担:•《合》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3、关于王某转让合伙的份额给朱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B、只须通知张某与李某•C、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李某或张某•D、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第22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第23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但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应当对受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只能是中国公民)•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案例一:•王某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策。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A、住所•B、企业章程•C、固定的经营期限•D、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未经王某同意,张某不得实施下列哪些或哪个行为?•A、以甲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B、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与甲企业相同业务的企业•C、以合理的价格与甲企业进行交易•D、将甲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3、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甲企业应当解散?•A、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B、甲企业自行停业6个月,被吊销营业执照•C、王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王某被宣告失踪•《个》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
本文标题:第五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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