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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汉代法制与思想概况(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1)汉初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慎刑。作为对秦代苛法的反动,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对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2)西汉中期法制思想的儒家化汉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黄老学说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儒学一出现便定于一尊,成为此后历代中央集权王朝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新儒学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是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以儒入法”),秋冬行刑、春秋决狱,还有律令章句学的盛行都是典型的例子。汉代创设了尊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三大法律原则,[1]是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开端。2.司法则时(秋冬行刑)汉时,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思想得到新儒学理论的有力支持,成为执法官吏自觉遵守的制度。3.律学盛行汉代的儒家士大夫不但引《春秋》经义断狱,也广泛根据其他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开启了引经注律(根据儒家经义解释法律条文)的风气。律学其实是经学的一个分支。(二)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律律是两汉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汉律的主体是汉律六十篇,其中包括:《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和《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名《九章律》);《傍章》(十八篇,叔孙通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张汤制)和《朝律》(十八篇,赵禹制),另外当时还有很多单行的法律法规。2.令令是皇帝的召令,皇权的至高无上使令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但是并非所有王者之命都可以成为法令。王者之命必须经过一定意义上的立法程序,才能被赋予法律的性质。令的产生摆脱无序的不规范状态而进入程序化,这也是统治群体法律意识逐渐成熟的表现。3.科、品科的本意为规定、法则,其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由于科是具体分解律令,因此其数量较律令更为繁多。品在史籍中往往与科并提,它是区别于科的另一种法律载体。4.比比是判例,又称“决事比”。司法官吏在审判时,可以援引“比”定罪量刑。并非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比”,它必须要通过立法权力的认可。比的法律效力主要来源于皇帝的裁定或最高司法官员(廷尉)的判决。另外,上文提到的《春秋》经可以说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效力。而权威的法律注释著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也具有法律的效力。(三)汉代刑事立法1.罪名(1)危害政权罪:如反逆、首匿、通行饮食、群盗罪等。(2)侵犯皇室、皇权的犯罪:如大不敬、左道、盗毁山陵及御物罪、犯跸、逾封等(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与外附诸侯罪、王侯私自出国界罪、泄露省中语、盗铸钱与私冶铁煮盐罪。(4)侵犯公私财产罪(5)侵犯人身的犯罪:其中杀人罪又分为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误杀、使人杀人、轻侮杀人、狂易杀人等。[2](6)官吏职务犯罪:如贪污、鞠狱不直、选举不实、违反军律等。(7)思想言论犯罪:如诽谤妖言、腹诽等。(8)违反伦常罪:不孝和奸淫是其中两个最大的罪名。2.刑罚(1)死刑:主要有腰斩、枭首、弃市、族刑等。(2)肉刑:汉代逐渐减少适用肉刑。(3)笞刑:汉代用笞刑代替肉刑,以后笞刑逐渐发展为中国古代五刑之一。(4)徒刑(与秦代劳役刑相近)。(5)迁刑(流放,同秦)。(6)宫刑:汉文帝除肉刑时宫刑也一并废除,之后宫刑曾作为死刑减等(对死刑犯特别宽宥,允许其选择适用死刑或宫刑)而适用。(四)汉代民商事立法汉代的民事与商事法律规范受到新儒家思想的影响,发生一定的变化:1.在婚姻制度方面受到经学法典《白虎通义》的直接影响(1)婚姻缔结:要由父母主婚、媒妁传言,实行“六礼”,禁止同姓为婚,禁止“娶亡人为妻”。(2)婚姻解除主要取决于男方的意志,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2.在商事法方面法家经世致用思想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发生尖锐冲突(1)抑商政策法律化:高度歧视商人,禁止商人为吏、占田,加重征税、没收资产。(2)颁行盐铁官营法(3)实行均输平准法,控制物价、切断富商大贾的财源而充实中央财政(4)实行酒类专卖法汉武帝时商人之子桑弘羊任大夫,在他的推动下,任命了一些商人为吏,但这只是例外,而(2)、(3)、(4)均遭到儒生(贤良文学)的攻击而未能善始善终。(五)汉代司法诉讼制度1.汉代的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掌全国刑狱。(2)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由郡守、县令总掌其辖地司法之权。2.汉代的诉讼与审判制度[3](1)告诉①告是“下告上”这类诉讼行为的总称,它分为口诉、书告、上变三种。口诉在汉代称为“自言”。书告又分为普通上书和谒阙上书,后者指案件受害人或其他当事人到京师向中央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越级诉讼)。上变是指官吏或老百姓采取紧急行动向中央机关呈递文书告发。②劾是“上告下”这类诉讼行为的总称,是一种政府行为。又分为劾而不案、劾而后案、案而后劾等几种形式。③自告(自首)(2)逮捕和羁押①机构执行逮捕的中央司法机构有:执金吾、司隶校尉、执行逮捕的地方司法机构有:刺史、郡守、贼捕掾、县令、县都尉、游徼、亭长②程序正常情况下要实施逮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犯罪当事人提出告诉,二十有关司法机关决定受理该案。执行机关实施逮捕,应当持有有关部门的逮捕凭证,凭证分三种:召书、系牒、诏狱书对于潜逃外地或被控而身在外地的人犯,通常有两种逮捕方法:一是移书委托当地司法机关代为逮捕,二是委派官吏亲赴潜逃地区会同当地司法官员执行逮捕。③方式方式有三:诏捕(即皇帝下诏逮捕)、逐捕、名捕(即通缉)。(3)审理和判决(“鞠狱”和“断狱”)上具狱:具狱是汉代地方司法机关鞠审案件所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总汇。汉制,乡、县、郡所审案件中,如系大案(杀人案)或疑案,则须将“具狱”向上级司法机关,称为“上具狱”。对于下级机关所上报的“具狱”,上级司法机关有将案件退回重审的权力。读鞠:即宣判。乞鞠:即上诉。(4)录囚即平反冤狱,是汉代统治者推行的一项善政、仁政。汉代录囚又分为皇帝亲自录囚、刺史录囚、郡守录囚。3.汉代的监察组织(1)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御史和州部刺史组成的专门监察(2)以丞相司直为主的中央行政监察(3)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监察(督邮为郡府属吏)(4)以司隶校尉为主体的特殊监察(5)以大夫、议郎为主的言论监察(“谏”)二、案例分析(一)奏谳书1.案情史料[4]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2.案情今译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为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十分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3.法律评析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5]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4.参考结论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二)文帝除肉刑1.案情史料[6]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2.案情今译西汉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送到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说:“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被以法令的形式颁布。”3.法律评析从汉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其的影响。汉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宫刑也被废除。然而实行的结果是过重的笞刑常常导致受刑者死亡、残废。汉景帝时又对其加以改革,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还特别制定了《箠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和受刑部位。此后,笞刑逐渐成为封建五刑之一,为后世沿用不替,直至清末。4.参考结论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随着西汉统治者德治、民本观念的加强,以少女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汉文帝终于采取果断的措施,废除了肉刑。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批评。但是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善政仁政,尽管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但总体上来说肉刑寿终正寝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三)犯跸案与“法信于民”1.案情史料[7]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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