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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人类历史,特别是近500多年来的历史反复证明,濒海国家“面海而兴,背海而衰”。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作为一个拥有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6500多个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小岛屿,1.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和1.4万千米以上的岛屿海岸线的海洋大国;作为一个曾经有过“舰毁海防溃,国破山河碎”惨痛教训的历史古国;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资源禀赋相对不足,日益融人世界,深受世界影响并深刻影响世界的发展中大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事关我国安全与发展大计,是我国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举措。当前,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面临着众多严峻挑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切,并采取相关行动。我军尤其是海军是国家海上力量的主体,担负着捍卫领海主权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使命,面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加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行动相关的能力建设是我军有效履行新使命面临的重大课题。第一节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主要内容海洋权益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的权利政治的综合概念。所谓国家海洋权益,主要就是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从海洋权利层面看,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及其派生杈利的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利体现为沿海国家的权利以及所有国家都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海洋和平使用权。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当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海洋权益受到海上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时,可以行使自卫权及向国际法院、法庭提出诉讼的权利。第二,在国家管辖海域中行使主权。涉及主权权区内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内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岛屿、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的管辖权等。第三,享有公海中的六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受一定限制下的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第四,船舶在各海区享有航行权。包括:公海上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受一定限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和国际航行海峡中的过境通行权。第五,军舰享有的特殊权利。军舰为国家机关,具有代表国家的法律地位,享有外交豁免权;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对海盗船具有扣押权;对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规定方面具有豁免权等。第六,拥有深海矿区的开发权。我国被联合国批准为深海采矿“先驱投资开发国”,在东北太平洋拥有一块15平方千米的矿区,可以享有准主权的开辟活动。按《公约》规定,刭1999年,其中7.5平方千米的富矿将由我国进行排他性开采,具有永久性管辖权。从海洋利益层面看,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在利益层面上主要体现为海洋政治权益、海洋经济权益、海洋科技权益、海洋安全权益等,并与国家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海洋政治权益主要指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尽管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和平的方式对海洋进行了重新分割,但也使诸多潜伏的矛盾日趋激化。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沿海国实行了新的海域管辖制度,将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成倍地扩大,因此,围绕海域划分、海48岛主权争夺的纠纷层出不穷,加上很多海域涉及多个国家,其争端的解决比陆域要更为复杂、更为棘手。在海域划界争议方面,国家间海域划界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权利主张重叠海区的划分上。全世界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1/3。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主权争议的岛礁近-IOOO个。海洋经济权益主要是指依法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而获得的经济上的好处。海洋被誉为“蓝色的聚宝盆”,蕴藏着丰富的淡化水、食品、能源、金属等战略物资,生长着25万多种海洋生物,石油可采储量仅近海海底就达到2500亿吨,相当于陆地储量的3倍。当前,世界各国的渔业纠纷骤然增加,形成全球各地此起彼伏的“渔事战火”,反映了对海洋经济权益的争夺。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海洋作为国防屏障,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当前,世界各国围绕海洋权益的争夺日趋激烈,并在过去以争夺军事目标、战略要地和海峡通道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了争夺经济利益、海洋资源等内容。近年来,海洋军事力量和军事活动的发展呈现出以海制陆的军事走向。随着科技的进涉、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各国围绕海洋权益斗争的展开,海洋对于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大。围绕国际海洋资源的重新分配和海洋权益的划分而展开的国际海洋斗争将会越来越突出,海上的军事较量也会更加激烈。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海洋作为科学实验基地的研究价值。目前,海洋高科技在海洋油气和其他矿产开采、海水养殖、海水淡化、海洋交通运输、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利用、海洋空间利用和海洋工程等领域迅速发展,已成为不断发展和扩大的海洋产业群和海洋经济支柱的推动力量。21世纪,基础海洋科学、应用海洋科学、海洋高新技术将不断取得重大进步,并正在形成包括研究生命起源、地球起源、全球气候变化规律等在内的“海洋大49科学”,海洋科学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拓展。人类将在深海基因、深海矿物开发、深海空间利用等方面取得进展和突破。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第二节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主要行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更新和强化新的海洋权益观、海洋安全观、海防职能观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动。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一、海洋立法宣示行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之后,鉴于世界海洋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沿海国家都在调整自己的国内立法和海洋政策,以扩大本国的海洋管辖范围,宣示自己的海洋权益,中国周边的国家诸如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在海洋立法宣示方面纷纷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比如日本,早在1977年3月,日本国会就通过了领海法》,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6年6月,日本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此后,日本又陆续出台了《专属经济区渔业管辖权法》、《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核废料污染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海洋岛的利用与保护管理舰定》以及《海上保安厅法》等法律法规。近年来,日本为在东海海域划界中占得先机,又在着手充实《海洋建筑物安全水域法案》、《促进海底资源开发相关法案》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配套法律。再比如,越南于1977年5月发布《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宣布越南领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为“越南大陆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底和底土,凡是大陆架边缘离计算越南领50海宽度的基线不到200海里的地方,大陆架扩展到这一基线以外200海里”。1982年11月,越南又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其大陆领海基线的11个基点的坐标,同时声称还要宣布属于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客观地说,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才开始注重海洋法制建设。其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海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等。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之后,周边各国都在想方设法扩大本国的海洋管辖权和管辖范围,与中国的主张范围相重叠,形成了大面积的争议区。这些周边国家在采取军事占领等非法手段侵占一些主权属我的岛礁的同时,还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竭力抢夺争议区内的资源。因此,适应新的海洋政治斗争形势,我国需进一步加强海洋立法宣示行动。包括抓紧研究制定目前急需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轨的法律、法规,填补海洋法律制度的缺位和空白,扭转由于立法滞后而在维权方面造成的被动局面;抓紧制定已有法律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改变个别法律的口号性特征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使现有的法律更具现实性、适用牲;抓紧修改现行涉海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新的海洋形势的部分,改变法律法规滞后、“年久失修”等问题,使之与新的海洋政治斗争形势对接,更加符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客观要求。二、海洋执法维权行动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中国管辖海域范围大大扩展,海洋权益内容大大增加,需要加大执法维权行动的力度,而中国在海洋执法维权行动能力建设方面,目前尚存在着观念陈旧、多头分散、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等问题,不能适应行使我海洋管辖权、有效控制和监管我管辖海域、维护国家海洋51权益的要求。要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必须进一步强化执法维权行动的能力建设:一是要改变海洋执法维权的观念,即要改变以往那种主要在“近岸”区巡逻和“出事”时到场的观念,切实做到时刻对所有管辖海域进行有效监控;二是要改革海洋执法维权的体制,要从单一的部门执法维权,朝着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维权发展.最终形成一个相对集中统一的海上执法维权队伍;三是要加强海洋执法维权的装备和能力建设,尽快建立中国海上预警系,统,逐步扩大中国海洋巡航的覆盖面,不断增加海洋巡航的密度;四是要完善海洋执法维权的制度,如建立巡航监视制度和管区、值班制度,做到对中国管辖海域全范围、全天候实时监控。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切实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执法维权系统,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侵权活动和突发事件,提高执法维权行动的效力。三、海洋经济开发行动为了合理、有效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海岛以及海洋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行动势在必行,具体包括:一方面,制定科学的海洋事业战略和规划,统筹安排海洋发展的各项工作。近期应加快海岛人文资源相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步伐,制定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并尽早付诸实施。既要重视自然资源的权益保护,也要注意到邻国在一些争议海域进行旅游等人文资源开发背后包含的显示影响、甚至宣示主权的意图。就自然资源而言,只有在主权地位得以确定之后,其所属性才可以得到最终明确,在有争议海域对海洋自然资源的争夺,实际上也是对主权地位的争夺,但主权地位的争夺,绝不仅仅局限于对海洋自然资源属权的权益要求,就此意义而言,海洋自然资源是从属于主权地位的。而海洋人文资源从其产生伊始,就具有明确的所属性,对主权国而言有强化其主52权地位、实现其权益要求的直接效用,就此意义而言,人文资源本身就是主权国天然的主权权益,是主权地位的象征。例如,我国也可以考虑,以西沙的旅游开放带动南海资源全面开发,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西沙海域的海洋权益,而且通过开发人文资源以扩大影响,突出存在,从而达到保护主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洋区域,按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通过经济手段,实现主权归我、资源共享。依据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谁对某岛进行管理开发,谁就享有其主权。这也是日本为什么不惜投入巨资去维护冲之鸟岛的原因。国际法院去年不顾印尼的抗议将利吉坦岛和锡帕丹岛判给了马来西亚,这一点无疑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目前,我国对东海、南海有争议岛屿的开发还不够,而且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我国还不能对钓鱼岛、南沙诸岛实施有效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眼看着周边国家掠夺我们的海洋资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合性调查开发:一是我国国内各有关单位在协调机构的协调下,对上述岛屿进行资源调查,这既是一种显示主权的行动,也为将来进行资源开发打好基础;二是以承包的形式鼓励国内团体或个人对我图有关海域进行开发,这可以大大激发国内民众开发海洋资源的热情;三是联合国外大石油公司开发东海、南海油气资源,既解决了我国目前面临的资金、技术困难,又可大大减小开发的风险;四是联合周边国家进行渔业、油气资源的开发,关于这一点,我国去年已和菲律宾、越南达成了共同开发南海油
本文标题:第五章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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