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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学校章程(正本)举办者:制订日期:审批机关:备案日期:章程编号:公示日期:合肥市教育局监制学校章程(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等。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学校(中心、部)。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路号。邮政编码:23;电话:0551。第三章办学内容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一)、办学类型:。(二)、办学层次:。(三)、办学形式:。(四)、办学范围:。(五)、招生对象:。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月。(二)、年度在校生数:人。(三)、年度班级数:个班。(四)、班级学额:每班人。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事务所验资,并于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的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面分比备注(二)、国家资助部分(币种为人民币)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面分比备注(三)、社会捐赠部分(币种为人民币)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面分比备注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项所列途径。(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二)、社会捐助;(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四)、银行货款;(五)、。第十四条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开支范围与项目比例简要说明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业务费公务费助学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一)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元。(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元。(三)职工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四)其它待遇标准: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百分之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百分之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十八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报告,并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第五章管理机制第十九条本校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条学校董(理)事会由名董(理)事会组成(其中名是学校职工),董(理)事会由依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董(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新一届机构。首届董(理)事会分别是等同志。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会设董(理)事长一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设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会由担任,副董(理)事长由担任。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七)、;(八)、面玲珑。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第三十条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上行为达到法定时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二)本校履行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第三十二条本校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五)、。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会全休董(理)事于年月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是年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示。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举办者签字(章):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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