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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8.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8.1.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1)管理体系管理部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2)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拟申请业务介绍③业务实施方案④审核意见⑤其他文件和资料2.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1)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3)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4)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5)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6)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7)与客户签订合同。(8)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3.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①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②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③掌握产品的特性。④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⑤具备行业资格。⑥其他资格条件。(2)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3)从业培训和考核。4.关于个人理财自检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1)理财资金。(2)账单。(3)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4)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5)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8.1.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实行审批适度和报告制度1.关于个人呢理财业务神品与报告的政策监督(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①保证收益理财计划。②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2)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问员会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3)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4)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2.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1)合规性审查。(2)提高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3)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4)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5)收取适当的费用。(6)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7)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3.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1)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3)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想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4)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5)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6)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7)宣传和介绍材料。(8)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4.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1)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见书.(2)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3)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见书.(4)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8.1.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1.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P255.(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处罚:详见P256.(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详见P256.2.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8.2个人理财也去风险管理8.2.1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8.2.2个人理财也去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1.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饿基本要求。2.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3.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4.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5.应与客户签订合同。6.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7.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8.2.3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1.设置风险管理机构(1)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2)内部审计部门。2.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1)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线控制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2)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3)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4)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5)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3.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1)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2)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高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3)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4)业务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5)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合适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6)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制定专门的文件。(7)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8)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1)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2)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3)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4)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5)评估报告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5.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1)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2)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8.2.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1)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2)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2)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4)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5)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6)之地能高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3.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3)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2)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详见P264.8.2.5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高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3)商业银行提高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高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高必要的举例说明。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1)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8.3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8.3.1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2.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明确个人呢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8.3.2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8.3.3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1.从业基本准则(1)诚实信用。(2)守法合规。(3)专业胜任。(4)勤勉尽职。(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本文标题: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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