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教学,使学生对我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知识及规范有基本的理解和把握,充分认识我国实体法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学问题和要点1、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3、我国程序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和难点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责任及其种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教学时数:6学时,其中理论教学4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主要有三种: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2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才使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②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比如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②宪法在修改方面的规定: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在,3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宪法的通过须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在人数上是如何要求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1/2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1/2的问题,在我国1/2是不符合民主政治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达到1/2,就是等数,不能通过。如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正案时,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了两次票才通过,因为第一次投票出现了77票对77票,是等数,未过半数。(二)宪法的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其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所谓国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制度居于极为重要的4地位,关于它的规定位于正文中的总纲部分。(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就是国家性质,或者说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再具体说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一点需要明确,尽管人类国家发展史上,先后存在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由于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而通过宪法来确认阶级关系(国体)是近代以来的事,我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第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它的实质仍是无产阶级专政。其原因如下: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②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③国家职能相同;④历史使命相同。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①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②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③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最主要的特色就是它是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紧密相连的。(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说任何国家政权都离不开两大要素,一是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权力;二是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社会阶级,我们刚刚讲的国体涉及的就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而国家形式,或者说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如何实现国家权力的问题,就属于政体范畴。所谓政体,就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称为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说统治阶级通过何种政治体制去体现它同被统治的关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政体大致经历从繁到简,从多种到单一的发展历程,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的政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君主制、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趋于单一化,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七大报告中相关论述新亮点:6相关论述明确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要求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发展基层民主政治要从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建设着手;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应当遍及所有的基层群众组织。十七大报告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提法的意义:一方面,在今后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一定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核心,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应当建立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凡是非民主的工作方式都是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要从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开始。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过程中,不仅要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尊重人民群众的自治意愿,而且自身也要按照民主原则办事,基层党组织首先要获得群众的信任,然后才能领导群众实行良好的自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就要求实行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的民主化。第三方面的意义就是,应当深入到所有的社区、社会组织或者是社会团体,凡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人民群众都应当获得充分的机会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表达自己的合理的利益诉求,并参与各项民主决策。(六)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与人民: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
本文标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906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