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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第八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第一节商品检验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1、检验的内容对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言,检验主要是针对品质、数量、包装、卫生、船舶方面的鉴定而言。在某些货物以及服务贸易中,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在有特殊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将进行原产地、度量衡、价值等方面的检验。《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2、检验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作用主要体现在:(1)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为公平起见,合同的货物标的通常是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来进行检验的。对于需要法定检验的货物,必须经过检验,并通过检验,才能进出口。另外,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检验得到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才能正常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2)有效解决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难免会出现货损、货差的情况。若不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很难确定责任应属何方,从而引起争议。商品检验机构公证鉴定目的就在于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与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一致,并在发现不符或发生货损、货差时,分清责任,避免争议,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3)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4)保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3、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一般来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如果没有检验权,他就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三个环节。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为保障买方利益,合同检验条款一般规定买方检验权,即买方收到货物后有权检验。经检验,认为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有关规定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必须指出的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对货物表示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二、检验时间和地点(一)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二)检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①卖方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发货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②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2、在进口国检验此种方式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①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②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式对卖方不利。《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经过买方复验后,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确由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双方都同意的复验机构所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卖方不得拒绝。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是指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重量,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地)后,由买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若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和重量不符,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品质向卖方进行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该方法一般用于大宗商品的检验中。《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5、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并以最终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商品特性、贸易术语、检验方法、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该条款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特别是贸易术语。《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案例香港A公司(买方)和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买卖镀锌板的129号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货到目的地(香港)后申请中国商检局对货物进行商检。买方收到卖方在香港交付的货物后,将货物自香港运到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随即,买方申请中国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货物进行商检,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海南商检局出具了商检报告,买方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卖方认为商检不是在香港进行的,商检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买方认为,合同规定货物到目的地由中国商检局检验,事实上中国商检局无法在香港进行检验。双方争执不下,买方提交仲裁。问:买方提交的商检证明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案例我国向某国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金额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与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品质变质证明。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复函对方同意赔偿。请对我方的行为进行评述。《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第二节索赔首先介绍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违约的四种一般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保全货物。还介绍了异议与索赔条款中的索赔依据、期限、金额、办法以及罚金与违约金条款。《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一、违约责任(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从法律意义上讲,争议是指有关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主张。争议的产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合同的争议;另一类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依据某项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提出索赔,例如有关产品责任、侵权、不当得利、商标专利的专有权等方面的争议。《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违约方根据其违约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或救济(remedy)方法可以分为三类:(一)实际履行(specialperformance)即受损方不用金钱补偿等其他方式,而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这种救济方法。但同时规定,一方向违约方提出实际履行要求时,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二)解除合同(rescission)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所谓违反要件,一般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所谓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发生这种结果。”此时,受损害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方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苏州经贸学院仇荣国(三)损害赔偿(damages)赔偿损失是处理违约的主要方法,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方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时所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为行使其他处理方法而丧失。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则不同,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他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不论其有无过失,也不
本文标题:第八章商品的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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