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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甘交体法【2009】3号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70号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情况、执法效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情况等方面。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资格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监督制、执法案卷评查制等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第七条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方面主要包括:(一)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二)交通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四)交通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执法文书齐全、填制规范;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等。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等。第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法情况等。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本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三条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方案,明确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多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定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考核评议方法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记入年度考评成绩。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内部考核评议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第十七条内部考核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考核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第十八条外部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召开座谈会;(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三)设立公众意见箱;(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六)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第十九条考核评议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考核评议,提高考核评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四章考核评议结果及其应用第二十条根据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得分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可以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考核评议。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交通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在考核评议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于被辞为不合格的单位,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第二十三条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总结报交通运输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海事系统、长航系统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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