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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海上运输法第一节概述一、海上运输的形态与运输合同(一)海上运输的形态1、班轮运输(定期)航线特定;统一费率;运送旅客、邮寄物及工业制成品;费用高;定期船与货主地位不平等订立格式合同2、租船运输(不定期)无固定航线和港口;运费不定;主要运送原材料3、特殊专用船(二)运输合同1、分类(1)公共运输合同公共承运人与众多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搭配混载运往目的地。一般承运人通过签发提单、海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无需和托运人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2)私人运输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前二者承运人租赁的主要是船舶服务,后者租赁的是船舶。2、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运费的确定(2)货币的确定及支付的时间(3)运费的增减(4)装卸期间二、关于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是否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标准?课本案例P251集装箱运输状态下的计量单位:集装箱VS内部件数?各国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规定在提单中明确表明集装箱中货物具体数量的,在计算赔偿限额时,应按照提单上表明的内部件数作为基数。第二节公共货物运输一、历史发展中世纪:货主与货物同行,船主与货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汉莎同盟时代:代理人制度逐渐发达,商人与货物分离,提单出现19世纪:奉行“契约自由”,提单是决定承运人责任的唯一标准1893年美国《哈特法》:保护货主利益,因船方的过错导致货物的损失,不得免责二、有关货物运输的几个国际公约为了平衡船方和货方之间的关系,转变船方在货物运输中的强势地位,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规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随着立法的不断修正,国际公约也做了一些修正。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草案》)时间:1924年地点:比利时布鲁塞尔会议:第五届国家商法大会主题:调整船方和货方的利益结果: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船方利用合同自由来任意免责的做法,但是由于与会代表大部分是船方,故规定仍倾向于保护船方的利益《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时间:1968年/1978年思路:在承认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基本否定海牙规则,建立全新的符合货主利益的新公约代表:发达国家和船主利益/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成果:《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规则的比较三、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及特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特征: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签发的收据;是权利凭证(二)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托运人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来取得清洁提单,但保函仅仅在托运人及承运人之间有效,只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就必须对货物的不良状况向收货人负责。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三)提单中的重要事项1、FULLSET2、CLEANB/L3、ONBOARDB/L4、CONSIGNEE['kɔnsai'ni:]5、FREIGHT三、公共承运人的义务(一)适航义务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舶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海牙与维斯比规则都将这一适航义务限定于开航前与开航时,而汉堡规则则将此义务适用于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二)管货义务1、装载和卸载2、积载3、保管和照料(三)不绕航
本文标题:9、第八章 海上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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