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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培训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任广田(2013年05月29日)概述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工伤保险在世界上立法最早,有167个国家和地区施行了工伤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最早建立于1953年政务院的《劳保条例》。主要规定:主要是生产性事故。主要待遇:医药费由资方负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工残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因工死亡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25%。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266号)主要规定:认定范围扩大增加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规定时间、必经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机动事故)—工作岗位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方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为省市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事故性的7条,视同的3条。与266号的主要区别:—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待遇方面:由用人单位负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今天介绍的主要内容一、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二、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三、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四、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五、关于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和待遇六、关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一、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的综合性法律,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一部顶层支架性法律,其他的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在它的制度框架内做出具体的规定。《社保法》在第四章(共11条)对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他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在保持原《条例》框架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基金支付项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践需要。新《条例》的主要变化这次《条例》修订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六)加大了强制力度。《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2012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新的第50号政府令,已于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废止。新《规定》是与《社保法》和新《条例》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新规定共34条,在《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对《条例》的有些条款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用人单位支付项目、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第28条引入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的相关条款;规定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规定;设立了对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机构和医师的违规处理条款。新《规定》的主要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二)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三)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四)明确了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五)明确了职工多次工伤分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就高享受的权益。二、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原《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新《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工伤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三、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一是认定工伤的情形1.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2.意外伤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3.职业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的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上下班路途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人社厅函[2011]339号)5.其他情形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调整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原为受到机动车伤害)扩大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二是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植物人问题)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问题)三是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过失犯罪问题)在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明确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原来规定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2.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工伤申报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延期申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三是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死亡案例)四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关键词:合理的时间和路途车辆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五是严格区分外伤性脑出血和自发性脑出血(1)外伤性脑出血:A.明确的外伤史B.外伤的症状和体征(有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颅骨或颅底骨折等)C.出血部位(与受伤部位有关,出血在浅表组织)(2)自发性脑出血:A.无明显外伤史,多合并高血压病史B.无头外伤损伤表现(可有头皮擦伤)C.出血部位多在脑实质深部(内囊、基底节区)D.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多发生在中青年六是严格区分外伤与退变所致颈、腰椎间盘突出(1)外伤致颈、腰椎间盘突出A.明确的外伤史B.症状典型C.既往体健(2)退变所致颈、腰椎间盘突出A.无明显外伤史B.症状不典型C.既往有颈、腰部疼痛病史七是突发疾病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之内死亡重点:1.以预防为主,对原发病积极治疗;2.遇有病情,及时送医疗机构工伤认定申请流程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如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工伤认定材料。提交材料后初审(15日)内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对不属本机关管辖或不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合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正的全部材料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材料齐全补全材料理决定书》对符合本机关管辖受理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而且申请人所提的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有关补充调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工伤不予决定认定决定书20日内工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经办机构关于程序方面规定的变化一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二是增加了简易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三是增加了认定中止程序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四是取消了工伤备案制度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已删除)四、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康复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6)生活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丧葬补助金;(11)供养亲属抚恤金;(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待遇每人每天30元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以下)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伙食定额包干50元/天/人(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探亲路费、房屋补贴)(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社保法》、新《条例》、新《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四点变化:一是提高了待遇标准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统一。24565×20=4913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增加3个月,5-6级增加2个月,7-10级增加1个月。)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明确了职工多次工伤分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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