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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3P588)婚姻要件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权利义务形成的必要条件;实质要件:即结婚条件,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关键,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必备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结婚禁止条件:血亲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疾病条件;不能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存在。夫妻权利义务:相互扶助义务;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成立的时间:以批准时间确定,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成立时间以批准时间确定。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否则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无效婚姻(2P420):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以诉讼程序申请宣告无效(但无效原因在宣告无效前消失的转化为有效婚姻);申请宣告的主体包括婚姻双方和利害关系人(重婚的利害关系人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其他情况仅限于近亲属)。可撤销婚姻(2P424):缺乏私益要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撤销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应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或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离婚条件(3P645):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条件:双方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或应诉);是双方本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已经就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离婚申请。诉讼离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3个月未应诉可判决离婚)。二、父母子女关系(3P594)(另见2P470-479)父母子女界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父母包括血亲父母、拟制血亲父母(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子女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应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双方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条件)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父母应承担责任,对于离婚的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确有困难,另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3P596\2P428)子女监护(3P650)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夫妻一方死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如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又办理了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监护人委托他人监管,一般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子女收养(3P652)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孤儿或弃婴弃儿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一方死亡则该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监护人不得将父母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他人,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收养人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特殊收养条件: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不满14周岁及40岁年龄差的条件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经生父母同意但不受14周岁、生父母特殊困难、及收养人条件限制;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程序条件(3P657):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弃儿要公告60日。收养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拟制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关系形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被收养人自愿给生父母提供较多扶养的可作为“酌分遗产人”。三、其他亲属关系兄弟姐妹(3P59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无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祖父母与外祖父母(3P59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四、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分析(3P602)(另见2P418)经营的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个人财产与经营的实业财产不分会有风险,而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变动中的财产风险:婚后财产共有制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利用婚姻诈骗财产;转移共同财产;跨国婚姻法律风险。子女抚养教育的相关财产风险:一般情况下子女教育等财产投入风险;离异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风险;夫妻一方去世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被侵占的风险。财产传承风险:财产的争夺风险;产业的传承风险。五、财产权属(3P609)财产所有权含义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实际控制和掌握;使用权:利用财产;收益权:获取经济利益;处分权:决定财产归属和命运。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取得:原始取得(生产、收益、没收、拾得遗物等);继受取得(赠与、互易、买卖等)。丧失:绝对丧失(物)和相对丧失(所有权转移和抛弃);行为丧失和其他原因丧失(死亡、意外);自愿丧失和强制丧失(没收、征用、强制执行)。个人所有财产界定(3P613)合法收入;不动产;金融资产;其他财产如生活用品、古董、图书资料等。财产共有(3P614)共有特征:共有的主体是多元的;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分按份共有(存在份额)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3P615):(一般应订立合同)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均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必须达成共识(可按占财产份额一半以上共有人意见,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按份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转让时在价格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规定期限内行使);对遭受的外部侵害可主张权利,对外部责任,应按份额承担义务,但义务性质不可分则承担连带责任与义务;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法律有限制除外)。共同共有(3P620):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及一定亲属身份关系而存在,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对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不属于共有财产,但婚后重大修缮使价值增加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订立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子女不知情的不确定赠与关系成立。家庭共有: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3P628)分割原则:遵守法律原则;遵守约定原则;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分割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夫妻财产我国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夫妻法定财产(3P631)法定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另有约定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金融资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明确给一方的除外);其他。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或保留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001后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按揭房产(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购房时间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属用共有财产偿还一方债务;详细见2P440-445);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法定特有财产(2)一方专业的生活用品;其他(从事自身职业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所获得的奖品;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与保险赔偿金;复原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国家资助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设计图草图;劳动关系补偿金、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夫妻约定财产(3P640)夫妻财产约定制类型•一般共同制:双方婚期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共有制(限定共同制):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分别财产制: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财产约定制内容:•约定的主体(夫妻);•约定的内容(财产);•约定的形式(书面包括数据电文);•约定的时间(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效力(有约束力)。财产约定有效要件:•合法身份;•完全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书面形式。夫妻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2P433):•财产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财产权利归为各自所有;•债务的性质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物的所有权无偿交给另一方而对方表示接受的行为是的赠与行为,以交付为赠与完成(需变更所有权登记的除外)。)夫妻财产协议与公证书见3P662-670夫妻债务(2P431)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离婚股权财产分割(2P434-437)六、遗产遗产概述(3P670)遗产特征: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概括性(包括权利义务);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范围:公民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如承包应得收益,但承包权不属于遗产,承包合同关系因公民死亡而终止。遗产不包括事项: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专属债权债务;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遗产其他要点:遗产应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保险金不是遗产;抚恤金不是遗产,其享受者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且必须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遗产继承(3P676)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子女与父母间不因“声明”断绝关系而解除收养下财产关系:被收养人与继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未成年时解除则自动恢复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后解除的协议恢复与生父母间关系才恢复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只有一方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才解除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收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兄弟姐妹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子女财产关系:继父母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后与继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已被抚养成年、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的不影响继父母的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关系,相互有继承权。继承份额(3P597):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本文标题:理财规划师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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