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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第8号令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现对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修订如下: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我院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院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稿本应归档),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重要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履行职能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本机关形成的诉讼、检察技术、音像、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档案局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顺序号归档文件材料名称保管期限一本机关会议文件材料1本机关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记录、纪要永久2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3本机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座谈会、一般专业会议等会议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30年(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10年4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召开的联席会议、座谈会等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等)10年5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为主办的,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本机关为主办的,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3)本机关为协办的,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4)本机关为协办的,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二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6党组发文(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7院发文(1)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业务问题的永久(2)具体业务问题的30年8各内设机构发文(1)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通报30年(2)事务性的通知、计划、报告等一般性文件10年9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具体业务问题的30年10本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1)本机关为主办的、属于重大业务问题的永久(2)本机关为主办的、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3)本机关为协办的、属于重大业务问题的30年(4)本机关为协办的、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11本机关和本机关各内设机构编辑、编写的出版物及信息刊物(1)《惩防前沿》预防职务犯罪专刊永久(2)大事记、组织沿革、年鉴等永久(3)检察情况反映、检察工作动态、海宁检察调研30年(4)各内设机构编发的专刊、简报等10年12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向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永久(2)本机关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永久(3)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30年(4)本机关和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10年(5)本机关和本机关各内设机构编制和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业务统计报表永久(6)本机关和本机关各内设机构编制和汇总的年度以下的业务统计报表10年(7)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三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3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14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15人事任免文件永久16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3)本机关年度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文件材料30年(4)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关表彰的本系统各业务线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30年17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18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19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20本机关政治工作统计报表、干部职工名册永久四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22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23党、团统计年报表,党、团员名册永久24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25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26一般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10年27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五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8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审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永久(2)一般的(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3)通报批评或查无实据的10年2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等情况的统计表永久30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六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31本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管理文件材料永久32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管理文件材料30年33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34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5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36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37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8干部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七本机关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39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40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30年41本机关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30年(2)一般的10年42参加有关单位会议带回的需要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10年八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3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44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和重要批示永久45上级检察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永久(2)其他的10年46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文件材料(1)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关需要贯彻执行的30年(2)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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