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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2第六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根据征收标准填写一般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第七条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完工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写《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见附件1),向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申请现场验收。(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予以返退专项基金的部分,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见附件2)。不予核退的部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见附件3)。(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五)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应返退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和3开具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二)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未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三)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逾期不向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九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5%返退专项基金。第十条建设单位凭缴款回单联作为预缴纳专项基金的证明,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待收到返退的专项基金时冲减专项基金挂账款项,对按规定未核退的部分,凭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开具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作转账处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4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每月由市州财政按10%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每月由县市区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省级国库的专项基金作为全省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第十四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下核算。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5(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七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八条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财务资金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6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一条与专项基金征收返退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报送《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见附件4)。县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7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扩大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二)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五)专项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在预算外循环的;(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专项基金的。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附件: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xls82、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退缴专用凭证.xls3、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xls4、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xls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有哪些?1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2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923烧结普通砖GB/T5101-19984蒸压灰砂砖GB11945-19995蒸压粉煤灰砖JC239-9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1997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19978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949石膏砌块JC/T698-199810粉煤灰砌块JC238-9111装饰混凝土砌块JC/T641-199612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G/T3029-199513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JC666-199714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JC623-199615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564-9416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199517石膏空心条板JC/T829-199918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JC689-199919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JC/T671-199720纸面石膏板GB/T9775-1999
本文标题: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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