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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法律风险(一)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风险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申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果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将承担限期改正、罚款、撤职甚至终身行业禁入等责任,单位将面临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采取保障措施风险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如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三)第三方管理责任风险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应当承担发包方或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等。(四)未依法建立事故预防制度风险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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