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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6讲法律解释理论与我国的实践
第十四章法律解释参考书:《法律方法论》扬仁寿《法学方法论》拉伦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因此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摘自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论案例(河鲈科淡水小鱼案)耗资一亿美元的田纳西州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坝建筑工程项目即将竣工。一群以田纳西州为基地的主张保护自然环境者一直反对该工程。他们发现这一即将竣工的水坝有可能毁掉一种河鲈科淡水鱼的唯一栖息地。主张保护自然环境渣说服内政部长将这种小鱼制定为已遭到危害的物种并提起诉讼以阻止水坝竣工投入使用。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论当内政部长发出命令时(根据国会制定的《保护濒危物种法案》的规定,该法授权内政部长根据他本人的意见,指定某些因栖息生存之处要遭到破坏而他认为可能濒临危险的物种,然后要求政府所有部门和机构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这些濒危物种的继续生存。),田纳西州水利工程管理局争辩说:《保护濒危物种法案》所指的是刚开始而不是早已开工并即将竣工的工程项目。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论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一)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个案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二)语言和立法者表达的局限性所产生的法律的歧义、或然性必然导致法律的解释。(三)立法者主观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外部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之间需要法律的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论二、法律解释的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总是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价值趋向。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一、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这个法律意旨究竟应当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中的客观意思,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一)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究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也即立法者的看法、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企图和价值。主观说的理由是:1、立法行为是立法者意思支配的行为。2、立法的意思是可以通过历史文献加以探知的。3、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审判,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法律解释应以探究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客观说认为,法律自颁布时起,就具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法律的意旨。理由是:1、立法者和立法者的意思很难确定。2、法律一经制定,就确立了它的法律思想,并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3、法律并非等同于立法者的意思,法官审理案件有一个寻找法律并将它们组合起来的意思,并非简单“依法办事”。4、坚持客观说,可以适应变化的现实,发挥法律解释弥补或创造法律的功能。(二)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严格解释,强调探究法律文本、条文字面的含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的规则进行解释。自由解释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符合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认为不必遵循那种规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二战后,两大法系都趋向于自由解释。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二、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基于限制法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和避免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在我国法律解释的原则主要是:(一)合法性原则,即法律的解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旨意。合法性原则包括三个要求:1、解释主体的合法性;2、解释的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3、解释内容的合法性。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二)合理性原则,即法律解释的的结论符合常理、公理,符合实质公正。常理,即日常生活的伦理道德。公理,即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习惯、惯例。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规则,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法律解释应当去探究发展了的社会现实对法律的价值和目的的需求。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即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意思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也称文理解释、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包括:1、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2、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3、根据语境确定字面的含义。4、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的连用。文义解释包括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二、论理解释以一定的学理和逻辑,从法的精神出发来解释法律被称为论理解释。有学者称“目的解释”。(一)体系解释,即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放在整部法律中以至整个法律体系里,联系该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避免出现内部矛盾。体系解释以解释学的解释循环现象为其基本原理。体系解释应遵循以下原理: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1、应当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2、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3、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法条竞合的规则是: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二)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新旧法律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三)目的解释,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既要去探究当时立法的目的,也要去探究该法律当前条件下的需要。(四)合宪性解释,即根据宪法的规定或精神解释法律。法律解释的顺序: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三、社会学解释(见教材)第四节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一、立法解释即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构进行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在我国狭义的立法解释是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即:“(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节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二、司法解释1、司法机关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两高的解释如有分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决定。3、解释的形式:“解释”、“规定”“批复”等第四节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4、解释的种类:具体案件的解释;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解释抽象的规定(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2)对法律的理解产生歧义,统一法律认识;(3)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而进行的解释。思考题:谁解释法律最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应当遵循哪几个步骤?
本文标题:第6讲法律解释理论与我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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