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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第五条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第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1.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2.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并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计算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并将其退还给投保人。3.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但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第八条保险计划的确定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批单、批注或保险计划明细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年龄错误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十六条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正本;2、解除合同申请;3、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保险单条款第十八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其申请的金额;2.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按该申请的保险金额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第十九条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本公司将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果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述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如果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后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第二十条责任免除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7.药物过敏;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第二十一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非洲:安哥拉,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andMcDonald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MinorOutlying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南极洲:南极洲被保险人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失踪并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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