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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本章结构第一节保险准备金及其计提第二节保险投资概述第三节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第四节保险投资的形式第一节保险准备金及其计提知识框架一、保险准备金及分类二、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三、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一、保险准备金及分类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超过其实际负债达到规定的额度时,才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实际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及其他任意准备金(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付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等。按要求提存的约束力不同可分为:(1)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准备金(2)保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主管机关指定提存的准备金(3)保险公司任意提存的准备金。按准备金的性质不同可分为:(1)属于股东所有的准备金(2)属于保险客户所有的准备金(3)属于有关资产账户备抵性质的准备金按计提基础不同可分为:(1)税前列支准备金(2)税后列支准备金二、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非寿险(包括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及短期人身保险等一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简称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两种。此外,还有总准备金等。这里主要介绍赔款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偿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其计提的原因在于:在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未能在当年决算结案。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保险公司对于这些已发生的赔案应依法提取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的营业支出中,以免利润的虚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已经提出索赔,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保险赔付额应当为多少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类赔案称为未决赔案。(2)保险人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毕,应赔付金额也已经确定,但尚未支付,这类赔案称为已决未付赔案。(3)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报告,这类赔案称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案。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一般有三种方法:1.个案估计法。采用这种方法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检查赔付案件登记表,就尚未解决的案件逐笔估计其所需要的赔偿金,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付案件的估计金额,即为应提取的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经验判断,较适用于大额赔案。2.平均值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下,保险公司首先根据以往的损失数据计算出各类赔付案件的平均值,并根据其变动趋势对其加以调整,再将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能得出未决赔款额。这一方法适用于索赔案多,且索赔金额大致相同的业务,如汽车险。3.赔付率法。在这一方法下,保险公司选择某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数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算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赔款准备金,包括了已报告的损失和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而前面两种计算法只涉及已报告的赔案,对已发生但未报告的赔案还需另行估计,但有时赔付率法下所假定的赔付率与实际赔付率可能会有很大出入。(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年度与保单有效期不完全一致,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把当年的保费收入全部计入损益,而应将保费在各保险责任期内进行分摊。因此,所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指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做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留在当年的部分属于当年的收入,称为已赚保费;转入第二年度的部分属于下一年度的收入,称为未赚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原因主要在于:(1)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剩余期限负有承保责任;(2)当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依法被解除时,其未到期部分的保费应退还投保人。保险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近似计算方法:1.年平均估算法。这种计算方法较适用于一年中保费收入较稳定的保险公司。它假定保险公司各月营业量较为平均,则一年中所有签发保单的平均保险期限为6个月。2.月平均估算法。对于年度内各月间业务量变动较大,但月度内业务量较为平稳的保险公司比较适用。它假设一月中保单以大致相同的速度发出,则本月承保保单的有效保险期限都是15天,于是,一年可分为24个半个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3.日平均估算法。它根据每张保单在下一会计期间的有效天数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计算公式如下:三、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提取各种准备金,如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适用于1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赔款准备金及其他任意准备金。其中最重要的是责任准备金,它是专门针对1年期以上的长期人寿保险计提的准备金,由保险人所收的纯保费中超缴的部分及其利息积累而成。(一)寿险保费缴付方式1.自然保费。自然保费是指以每年更新续保为条件,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时,各年度的纯保费。由于各年的危险程度不同,因而自然保费也各不相同。2.趸缴纯保费。趸缴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投保之日一次性缴清的纯保费,相当于未来给付支出的现值。3.均衡纯保费。均衡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每次缴费金额始终不变的纯保费,是一个年金的概念。上述三种纯保费,尽管缴费形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用于保险人未来的给付支出。(二)寿险责任准备金性质在自然保费缴费方式下,根据其计算的原理,自然保费收入恰好等于当年给付的支出。所以从理论上讲,在自然保费条件下,无须在营业年度末计提责任准备金。在趸缴保费方式下,由于以后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不再缴纳保费,而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并没有在付费当期就结束,它还将对以后保险期限内的各年度承担保险的给付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趸缴方式下的长期性寿险合同,应在每个营业年度末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费金额在各缴费期限内是均衡的,但保险责任却是变动的。在保险初期,均衡纯保费高于自然保费;而在保险后期,均衡纯保费低于自然保费,即此期间保险金额的支出。因此,保险期限前期,均衡纯保费高于应付保险金支出后的结余,不能视为保险人的利润,而必须提取作为责任准备金,以备应付保险期限后期均衡纯保费不足以支出保险给付的差额。(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在计算寿险准备金时,首先有两个基本的前提假设:(1)保险人在年初收取保费。(2)在年末支付保险金,然后再依据生命表和资金收益率进行具体的计提。它的基本计算原则是收支平衡,即一定时点上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即:未来保险金支出的现值-未来纯保费收入的现值=已收取纯保费的终值-已支付保险金的终值一般情况下,上述等式的两端不为零,其差额即为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并且,由上述等式还可以推导出计算准备金的两种方法,即预期法和追溯法。预期法,就是预先确定将来可能赔付的死亡给付,扣除将来可能流入的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后,其余额即为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数量。追溯法,是指保单生效后历年的纯保费收入,加上假定的投资利息,扣除假定支付的死亡给付后,其余额即为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上方法是针对均衡纯保费提出的第二节保险投资概述保险投资(亦称为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利用所筹集的保险资金在各国资本市场上进行的有偿营运。保险公司是保险投资的主体,保险资金则构成了保险投资活动中的客体,而保险投资的结果便是投资收益(盈或亏)。保险公司投资的最大目标则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有偿营运,创造最大的投资价值。知识框架一、保险资金的来源二、保险投资的原则一、保险资金的来源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具有如下影响:一是资金来源的规模客观上决定着保险投资的规模;二是资金来源的特点及相互间的关系影响着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结构。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留相当数额的存款资金以供赔付之用,同时,保险公司的各项营业费用(如工薪支出)、税收等亦需经常动用资金。因此,各国保险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运用其总额货币资金中的一部分,包括资本金的绝大部分、保险总准备金与各种责任准备金。(一)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数额资本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开业之初正常运营的需要,同时防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即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可以动用资本金来承担责任。但在正常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外,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可以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来源。(二)非寿险保险准备金非寿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是寿险业务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非寿险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保险期限短(通常为一年期业务)、一次性缴付保险费和保险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从总体关系来看,非寿险保险公司的资金总是处于流动状态,除资本金外,任一时点上都有保险费的收入与保险赔款的支出,并形成保险基金的如下存在形态:1.按各期保险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总准备金。2.根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计提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的闲置和责任准备金的部分闲置为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营提供了条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事故发生又均具有随机性,其闲置资金一般不适合进行长期投资,因此,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更重视短期投资及其收益。(三)寿险保险准备金寿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和养老年金。其共同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保险费一般按月、季、年分期缴付。寿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可供长期投资,寿险公司可获取长期收益,这一点与非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大有差异。(四)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从当年自留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并用于防范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建立的基金。随着保险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保险资本金也会日益雄厚;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险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又直接使可供运用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使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收益亦会相应增加。二、保险投资的原则同其他各种资金运用一样,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看到宏观的和长远的利益,又要注重微观的和近期的效益,从而必须遵循一些共同准则。纵观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虽然提法有别,但却都具有一般的共同要求,这就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妥性、分散性、择优性、收益性与流动性。(一)稳妥性原则(或称安全返还性原则)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首先以安全返还为条件,保险公司在开展资金运营时必须以稳妥性作为首要原则,各国的保险法规中对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也多在法律或政策上予以明确规范,如禁止投机性的冒险投资等。(二)分散性原则(或称多样性原则)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形势往往瞬息万变,保险资金的运用要求稳妥、安全,因而必须要有一定的分散面,即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以避免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分散投资是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稳妥与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国保险法律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三)择优性原则保险公司要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除了稳妥与分散投资外,还应注重择优投资,即在众多的投资机会中,通过所掌握的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划分出投资项目的优劣,支持优者,限制劣者。(四)收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五)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指保险投资项目应具有应变能力,这作为保险投资的原则,是由保险经营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损失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尤其是对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而言更是如此。第三节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知识框架一、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二、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基本评价三、对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一、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西方国家的保险投资组织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和
本文标题:13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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