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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概论1、法律的概念是什么?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特征:四方面的特征,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简述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第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从法治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从法治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与责任体系。因此,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研究制定保证本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法规,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治基础上。第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和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意识、诚信意识需要法治的强化和塑造,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经济环节需要法治规范和引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需要抓紧推进,经济违法犯罪需要依法打击和治理。要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律武器严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第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我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但是,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完备的法律秩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第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怎样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用: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第二章简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国家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简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基本的方面: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它必须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其次,这种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必然要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产生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体现我国生产关系和国情的特点而具有特殊性。我国国家机构体系是什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4.责任制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阐述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1、组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划分选区。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代表或议员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本选区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的资格予以法律的认可,以确认其选举资格并发给其选民证的行为。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是选民推荐自己满意和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过程,也是体现我国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5、候选人的介绍。为保证素质高的候选人能够当选,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必须完善候选人介绍环节。候选人的介绍,包括候选人主动介绍和被动由他人介绍两种方式。我国选举法采取被动式介绍。6、组织投票与确定当选。投票是选民以投票的方法,表达选举意向的行为。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投票结束后,选举进入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阶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民事主体具备什么样的特点?民事主体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是民事主体,都是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人,当然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同样也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照我国民法规范取得的权利,同样受我国民法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也称作自然人,即区别于团体组织(法人)的个人。法人是一种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非任何组织能成为法人,能够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是民事主体。国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第四章什么是物权?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具体地说,物权法调整范围如下:一、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的保护,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三、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五、占有。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私法性二、物权法的强行性三、物权法的固有法性四、物权法的公共性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
本文标题:第一章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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