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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薄熙来案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摘要】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代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断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亦即民主法治是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石。如果没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的深层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和精神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的体现和实现。【关键词】薄熙来案;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细心的人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愈趋成熟,尤其是薄熙来一案,从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所担负的职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到提起公诉,进行公开庭审和判决,整个过程一直处在人们的视线之中。彰显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让人感受到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是中国坚持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仍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仍是把握公平正义理念的重点。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简史新世纪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转型: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它集中表现在一系列关于法治的新的理念的提炼与概括,皆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如,良善法治的因素有多条,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即要求对组成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个人均平等对待和尊重,并给予社会弱者特殊关怀,这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人本法治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引为法治精神的产物,是相对于神本法治、物本法治、社本(社会本位)法治而言的。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反过来,坚持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结果。和谐法治是法治精神引入和谐社会理念所生,而和谐社会的建构面临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做到在处理这些关系上的公正、平等、合理。民生法治则可视为是良善法治、人本法治与和谐法治的逻辑延伸和当下中国社会民生问题凸显的法治回应,-2-其外在表征是改善民生,其内在关怀是发展、共享、稳定,其深层本质却依然是人、社会、国家关系间的公平正义。我国法治转型的公平正义取向是由法治的本质和我国经济社会所处历史方位决定的。并且,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社会财富总量的巨大增长而迅速提高。因此,我们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法律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完全实现法治转型的根本目标,即: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使法治成为具有“真、善、美”品格的法,实现包括正义、自由、平等、效率、人权、道德等的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型构与形成。最终建立起个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充满人文关怀、保障和改善民生,集良善法治、人本法治、和谐法治、民生法治于一体的新型法治。二、公平正义的界定公平正义内涵丰富,其实质是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强调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善待每一个人,注重对社会弱者给予保护。公平正义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以及社会调节等原则组成的基本规则体系;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从而做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因由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推行民主法治而要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这就必须有一整套既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利益,又能确保政府权力为人民所用、政府政策满足人民需要的制度、程序和法规,否则,“人民利益”或“人民做主”便是一句空话。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企业、-3-民间组织和政府机关,但主要责任在政府。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干部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政策打架、政令不一、政出多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决策失误过多;决策多变,缺乏必要的连贯性。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也严重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是使分配合理、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良善、裁判正义的重要保证。具体有如下价值:(一)能达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和公平正义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建设方向的清醒把握和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二)能达成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4-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物质上基本已由“有”与“无”的矛盾转变为“多”与“少”的矛盾。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一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和功能,才能为人们所拥护和遵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树立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五、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谈。(二)合法合理-5-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合法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人、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第四节服务大局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三)程序正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四)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个久拖不办的行政批文,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拿到证照、赢得官司,但错过了时间,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六、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恒于公平正义的措施(一)公平的立法程序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要靠公平的立法程序产生。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是保证立法程序公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立法旨在协调和分配各种利益,因此要给各个利益集团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以此保障利益分配的公平,尤其是当涉及到影响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立法,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物业税、遗产税、中外企业所得税等财政税收立法时,立法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公开的立法听证会,请利益相关方到会陈述观点并提出建议,在充分讨论与辩论的基础上依程序形成法律。(二)在收入分配领域确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立法原则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比较落后,因此,提出并实施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指导方针,极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经济快速-6-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但是在人民生活基本达小康水平,贫富差距问题突出的当前,“公平”不能再处于“兼顾”的地位。在一些影响分配公平的重大领域,立法要转向本着公平的原则,割断不公平分配的源头。如对垄断行业个人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在再分配环节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调节力度较小的措施远远不够,而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从源头、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断利润产生和分配问题。再如开征遗产税上,应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三)在体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原则上,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能回避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继续得不到充分重视,将会引发这个群体更强烈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务之急是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通过建立面向所有贫困人口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下岗职工、农民工在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消除城乡差距中贫困居民受助权益的不平等,并使贫富差距扩大化趋势得到相应的控制。(四)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是社会公平的一道重要屏障。好的法律要通过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也只有在实施之后才能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
本文标题:由薄熙来案论法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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