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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暂行规定》为初期的失业保险构建了制度框架,对构成该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这一制度有很多局限,如下:1.从覆盖范围来看,《暂行规定》仅限定为“四种人”2.从缴费来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费(税前列支),个人不缴费。3.从目的来看,只是为了解决失业者的最基本的生活困难。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制度象征,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简称《规定》),使得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发展,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1.“四种人”扩大为“七类人”2.调整了待业保险待遇的参照标准,由原来的参照本人标准工资改为社会救济水平。虽然《规定》扩大了待业救济的范围,但是仍然局限于国有企业,虽然在制度上做出了改进,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的框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以“待业救济”为本质特征的失业保险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需求。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标志性的重大事件,在《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做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1.将制度正式命名为“失业保险”,相应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救济金”。2.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3.调整了缴费比例,确立了单位和个人的保险费分担机制。4.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相挂钩。5.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所确立的失业保险制度仍是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失业问题,已经成功的实现了从制度象征到有效制度的转变。自《条例》颁布之后,实现了失业保险由救助模式向保险模式的转变,开始在失业保障中强调个人责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这与国际改革趋势是相一致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变,“新失业群体”的形成等一系列问题,向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来挑战。我们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想应对这些问题,还是亟待完善的。1.大量失业群体被失业保险制度“拒之门外”,以及被覆盖的群体也不能真正受益。(1)城镇下岗职工因之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在他们下岗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他们生活困难。(2)大量的农民工也未被融进这个群体。他们流动性较强,在对其失业与就业的鉴定上成本较大,另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户籍的限制。(3)大量大学生在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形成“新失业群体”。(4)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常采用挤压手段,造成员工“自愿失业”。2.许多企业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一些经营条件差收益不好的企业,往往会以收益不好来拖欠或者抵制缴纳保险费,这是因为在他们收益差的时候并未得到相应的补贴,他们的付出被认为是不值得的。另外,这其中也必有一些企业会通过做假账来造成表面上大量亏损的假象。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很少会存在失业的现象,在这些企业的经营者眼中,他们的付出并不能得到回报,每年缴纳大量的保险费用,这些费用只是一种转移支付,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来奖励他们这种“慈善”行动。因此这部分企业也是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失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较低且存在大量结余。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不到2%,明显低于社会保险基金总的收益率。这说明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建立合理相应的投资管理体系来解决这些不足之处。低水平的投资收益率并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加,但是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竟然存在着大量的结余,根据数据显示,我国失业保险金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在增长,到2009年底,已有累计结余1524亿元。失业保险金的收支是现收现付制的,是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计的,但是大量的结余说明问题已经足够严重。以上各个问题并不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才产生的,把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层次较低,必然会影响执行的力度。国际上社保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最高层次的。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是有国务院制定的,并非最高层次的立法。立法层次低必然会导致:(1)无法形成高效的决策、监管、经办机制,内部办事效率低下。(2)违法行为追究不力,使得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成为实际上的自愿保险制度。2.缴费机制存在不合理性。(1)统一费率的设计,虽然遵循了统一性的设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碎片化。但是这种设计无法实现责权对等且缺乏灵活性,这样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经济带来的波动。(2)失业缴费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缴费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失衡,就业关系变动后无法携带缴费记录。(3)对一些收益性差的企业采取固定的缴费费率,不能体现对其的支持,这导致他们在好转时缴费意识不强。3.基金的运行过程没有高效收益计划。失业基金的低收益率显然是因为没有制定出高效的投资受益计划造成的,这必会导致运行的不合理,进而导致极低的失业保险金的收益率。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这样的投资渠道过于狭小,显然已经过时,改革失业保险基金投资体制和提高收益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4.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存在不合理性(1)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的设计缺乏公平性。失业保险金待遇只体现了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的长短,待遇发放水平并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失业保险金的这种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的固定支付模式会抑制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2)失业保险支出结构不合理。在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上,主要以保障生活为主的支出结构显然不能满足对失业者的真正保护,虽然在促进就业上有一定的支出,但是比例太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基金的巨大结余。1.我们的各级政府应该把解决失业人群的问题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而不是负担。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可以帮助他们生活稳定,进而可以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2.作为缴费者的企业、员工也要澄清认识误区。帮助失业者度过生活难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互助互济的美德,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回归,是一种人文关怀的回归。这种人文精神会使人们在社会中实现真正的自我价值,而不会在这浮躁的社会中迷失。1.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责任主体:最好以省级(直辖市)作为统筹主体。2.理顺决策机制、监管机制、经办机制的关系。由中央政府作为统筹整体显然不能满足各地发展的差异性要求,但是在如果在县市级范围内进行统筹,全国将有2000多个投资主体,这个选择的“风险点”太多,是不可取的。与此同时,中央还应设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省级单位进行监督以便于国家从宏观上把握失业就业情况。将社保改革与制度建设的决策由行政系统移交到立法机关,按照集权监管、行政问责原则构建真正权威高效的行政监管体制,尽快让司法机关在社会保障运行中承担起司法监督责任,同时根据需要建设发达的失业保险经办网络,满足不同的服务需求。在优化制度的设计时要兼顾其目标性与可行性,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1.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明确定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程了,在一步步改革历程中,我们实行的渐进改革和“摸着石头过河”的理念,也使得我们的改革的目标与方向渐渐明晰。只有进行明确的定位才不会导致盲目的进行改革。2.在制度设计上要兼顾技术方案。只有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技术方案才是切实有效的,国外的先进方案我们可以借鉴,但绝不能照搬。在实践中要对制度不断优化,这样才会真正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只有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提供自由流动的平台,这样才会解决就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缓解失业的规模的壮大,并最终实现社保“一卡通”提供条件。另外,还要建立社保服务质量考核和工作人员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劳务市场的准入和准出机制。我国现在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这一方面要积极地完善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另一方面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不要因为过度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专题一:大学生失业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大学生就业蓝皮书指出,2011届大学毕业生有660万,其中,82.1%的人毕业半年后受雇全职或半职工作;1.6%的人自主创业;有9.3%的人处于失业状态,其中1.1%准备国内外读研,6.1%准备继续寻找工作,还有2.1%放弃了继续求职和求学。二、失业原因分析1.人才培养结构失衡(专业不对口)2.用人单位就业理念失衡(门槛高)3.大学生自身的就业理念失衡(不愿意去中小企业,西部还有基层去工作)三、相关的失业保险政策专题一:大学生失业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的,才可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那些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是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也不可能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面对大学生就业难、失业率高的实际问题,14部委于2006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此政策下指导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各项大学生失业补助政策。2019/8/92007年,辽宁省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进行“一对一”服务,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对培训费予以补贴。重庆市:失业的大学生可领取生活补贴并到某个单位免费见习培训3~6个月。2008年,天津市开展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为登记失业的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以及相应的服务,出台五项优惠政策,包括给予创业的大学生最高10万元的贷款。2009年,广东省本地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且连续6个月处于失业状态或者符合低保家庭,可以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每月536元的临时生活补助。北京市大学生失业一年可免费享受就业培训2010年四川省成都贫困大学生创业,每贷款1万元获贴息补助600元。2011年海南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可申请就业援助。河南省毕业生见习每月发生活补助,自主创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专题一:大学生失业河北省户籍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最多可领取6个月,并于2011年扩大了失业金申领范围。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列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存在着以下不足:1.容易挫伤学生自尊心2.申请手续较为繁琐专题一:大学生失业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将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去。二是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群体的救济制度。三是将大学毕业生失业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四是提出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商业保险。四、对策与建议观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相关制度专题一:大学生失业1.基金来源问题: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由三方负担,即学生本人、学校以及国家。作为学生本人可以依照助学贷款的方式,由银行提供的一部分启动资金,学校可以由校办企业等营利机构缴纳,最后一部分由国家进行负担。基于大学生还贷的诚信水平,应加强毕业生还贷监督管理。2.保险金的使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制定应以促进就业为主。基金除了用于保障失业学生基本生活外,其他应主要用来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介绍。专题二:农民工失业一、农民工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模式江苏模式广东模式2019/8/9北京模式缴费:用人单位按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不缴费时间:缴费满一年发放1个月补助,累计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本市最低工资的40%,08年为3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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