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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5日—2—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电力项目(水电和可再生能源除外)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三、工作机构设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总站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中心站由总站统一规划,相应机构可挂靠在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各项目站应符合规定条件,按省区或专业设置。四、工作职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总站: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电力工程质量监—3—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中心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重大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项目站:执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中心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工作规则(一)对国家核准(审批)的电力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二)未经国家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未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三)严格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委托给建设项目业主或设计施工单位。(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4—六、工作经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通过申请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在预算内资金落实前,可暂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七、其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管理体系调整过程中,原体系下各级质量监督站已经承担的质量监督任务,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电力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文标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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