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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1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解释】A市甲县工商局对乙企业作出了罚款2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乙企业不服,可以依法向甲县人民政府或A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由甲县人民政府或者A市工商局依法定程序对甲县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维持原罚款决定、予以撤销等)。这一由行政相对人发动,由“大官”审“小官”的准司法活动,即为行政复议。一、特征(大纲要求:了解)(P74)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权主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作为被申请人。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解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解释1】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只能“一并审查”。【解释2】并非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均可以要求“一并审查”,仅限于特定的“规定”。二、基本原则(大纲要求:熟悉)(P74)原则基本涵义合法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原则(1)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2)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实质公正)(3)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解释】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及时原则(1)及时受理复议申请(2)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及时执行复议决定便民原则(1)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2)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2011年)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纲要求:掌握)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法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2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解释1】第8~10项均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2】第11项的兜底条款揭示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最为本质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解释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二、“一并审查”(大纲要求:熟悉)(P77)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解释】不能单独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只能“一并”提出,即该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2.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可以审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解释1】仅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解释2】国务院规定并不在可一并审查的规定范围内。3.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2)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例题·单选题】石湖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因禽类宰杀市场管理需要,石湖县所有禽类宰杀单位或者个体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县政府临时成立的禽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违者予以罚款。个体户陈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禽类管理办公室对陈某罚款500元。下列关于该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A.陈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若一并对石湖县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B.石湖县政府的文件虽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对该文件一概不予审查C.若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石湖县政府为被告D.禽类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罚款决定,陈某申请复议时应以其为被申请人【答案】C【解析】(1)选项A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2)选项CD:禽类管理办公室是石湖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未授权),其不论以石湖县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均应以石湖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诉讼时以石湖县政府为被告。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大纲要求:掌握)(P77)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相关链接】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2.申请人的资格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法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33.复议代表人(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大纲要求:掌握)(P78)1.一般规定【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责任,才能成为被申请人。【相关链接】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2.越权行为的处理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案例】(1)A税务局下属甲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王某作出了罚款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2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有权决定:①如果罚款数额为1000元,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以甲税务所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越权行为);②如果罚款数额为5000元,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仍应以甲税务所为被申请人(有越权行为,但属于幅度越权)。(2)A税务局下属甲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乙企业作出了吊销税务许可证件的决定,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A税务局为被申请人(有越权行为,且属于种类越权)。【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种类越权)。(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幅度越权)。【解释】有关“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的区分,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上有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这一规则是适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明确地表明这一态度:“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共同被申请人(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大纲要求:掌握)1.参加途径(1)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主动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参加行政复议。(2010年)A.案外人B.共同被申请人C.共同申请人D.第三人行政法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4【答案】D【解析】(1)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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