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7.1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设计的相关法律7.1.1《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循民事法律的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如下分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法人①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人的分类第一,企业法人。第二,机关法人。第三,事业单位法人。第四,社会团体法人。(3)非法人组织3.民事代理制度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1)代理的基本含义(2)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5)代理的法律责任(6)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详见P1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详见P167.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详见P168。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6.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7.合同的履行(1)当事人应当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安抗辩权8.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承担形式主要有: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一行发》共分九章。《商业银行法》是跳帧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三性”原则,级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第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第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第三,效益性原则:效益型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详见P173.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2)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7.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1、监管目标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保护银行来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2、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措施主要有:(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2)现场检查(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帐户7.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概述《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共分十二章2、基本原则(1)分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证券机构(1)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2)证券公司(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5)证券业协会(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人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最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共12条详见教材P183至P184。(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4)禁止欺诈客房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一是虚假陈述行为二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6)禁止的其他行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户。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③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5、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6、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民事责任(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7.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基本内容《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交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持有人大会、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分十二章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内容(1)证券投资基金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第四,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第五,流动性强。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详教材P190。②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详见教材P192。④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就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教材P193。(2)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3)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
本文标题: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87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