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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主要实体法内容提要:本章由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和商法五个基本部门法组成。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重点介绍了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制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这一部分主要研究民法的概念及调整时象、民事主体制度、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和抗辫事由等问题;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科学,这一部分介绍了刑法概念、原则、犯罪构成和刑罚;经济法也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邵门,重点介绍了反不正当竟争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等内容;商法是一门范围广泛、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重点介绍了公司制度、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识。核心概念: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第一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行政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活动不同,是以组织、执行为其活动方式。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等要素构成。(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I.行政法治原则法治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具体包括如下要求:①依法行政,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则本身内在的特性,以及行政官员灵活应对各种具体事件的需要,使2得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然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意味着给行政官员任意决定的可能性。所以,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③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2.行政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台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公正原则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询私情、不存偏见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①行政决定公开,任何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的行政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②行政过程公开,任何行政决定,都是在经历一定的程序之后作出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公正或者民主的当代,除非法定事由之外,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需要公开。4.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可能用最快的时间、最少的人员、最低的消耗办最多的事,取得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①主体要件,即行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②公务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③法律后果要件,即行政行为是于旨对外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①从属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必须有法律依据。②单方意志性。除行政合同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无须与3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其同意,便可直接做出决定或直接实施。③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②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约束、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③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②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根据行政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⑤根据参与行政行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为标准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三)主要的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仁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4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予以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行政性。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属于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性质。②监督性。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案件的复议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工作的监督过程。③严格的程序性。行政复议的步骤、方法、时限等都有比一般的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要求。④救济性。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复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能够恢复被损害方的利益。(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符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符的;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符的;对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符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5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三)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中请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原作出机关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四)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行政复议申请;②行政复议的受理;③行政复议的审理;4.作出复议决定。第二节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6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如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生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总称为民事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法基本精神的反映,是民法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指导准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有这样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则是特殊的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I)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一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7规定,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第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均系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的影响。第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在法定情形下才依法定程序受到限制或被取消。第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因实施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又包括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智力正常的公民享有的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
本文标题:第七章主要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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