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第七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第七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第一节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按照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在创建时期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建党原则,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初步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内在规律性,即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应当说明,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著作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贯穿在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之中,并在一些著作中作了重要论述。马克思、恩格斯从“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09页。这一思想出发,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是民主的。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00页。与此同时,他们十分强调集中和纪律。恩格斯说:“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成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末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末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06页。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组织原则的基础。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运用于俄国党的组织建设中,并把它贯彻到底,最后形成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党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组织的部队。列宁的思想亦有一个发展过程。俄国党创建之初,党的组织涣散,派别林立,又处在沙皇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据此,列宁强调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中制的党。他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书中首先提出:“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167页。在强调集中制的同时,列宁也重视民主原则,要求“真正在组织中实行民主制”,“按照全体党员的民主选举代表制。”《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41页。集中制和民主制这两个概念,经过几年实践之后,逐步形成为一个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14页。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1920年,列宁又提出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一个条件。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从中国共产党创建时的情况看,党的创始者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有基本了解的。陈独秀提交一大讨论的一个党纲中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一大通过的纲领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纲领规定,“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即采用委员会制度。还规定了修改这一纲领,要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的民主程序。同时,纲领强调了集中,规定自下而上建立严密的组织。凡是有5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不到10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超过10人者,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30人者,设组织执行委员会;党员超过500人,或已成5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时,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10名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条件不具备的,则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纲领还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这一规定,对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重要作用。评价一大纲领所确立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应从纲领内容的实质和当时的历史情况出发。一大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确实贯穿在纲领之中。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实际工作,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在制定一大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时进行了讨论,对有分歧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了决定;通过选举产生了党中央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提出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在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有“组织”一章,并在“组织”、“会议”、“纪律”三章中,对组织原则、各级组织的机构和职权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党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系统是,地方支部(下设组),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党的最高机关。中央、区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皆由选举产生。中央执委会任期一年,区、地方执委会任期半年。各级组织要定期举行会议。区代表大会每半年由区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如大多数区提出要求,中央执委会必须召开全国临时代表会议。在党的会议上,少数必须绝对服从多数。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如对上级机关的命令有异议时,可提交更上一级机关判决,在未判决期间,仍须执行上级命令。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保证党成为有严密的组织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战斗队伍。应当看到,一大纲领和二大通过的党章,关于党的集中和纪律方面的规定是很突出的、严格的,但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则比较忽视,缺乏具体的规定。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这与第三国际和俄国党的影响,以及当时国内的斗争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俄国党和第三国际,鉴于第二国际组织散漫和纪律松弛的教训,一开始就强调集中和纪律。《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第十三条规定:“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建立的,这是我们党的特点,也是优点。但是,在建党初期,由于多数同志理论水平不高,机械地了解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存在把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绝对化的偏向,即强调组织上高度集中,比较忽视党内民主。当然,这也和党创建时的历史条件有关。党在创建之初,处在残酷的地下斗争环境,又受到无政府主义思想和知识分子自由散漫习气的影响,当时在组织方面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是把仅有的几个小组、几十名党员组织成为坚强统一的党,并不断巩固、发展自己的队伍。不这样做,刚刚诞生的党就可能成为争论不休的学术团体。因此,当时强调组织上的高度集中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高度的集中,保证了党一成立就有严密的组织、铁的纪律和坚强的战斗力,并奠定了日后发展的基础。当然,这种高度的集中,必须建立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影响也很深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又没有民主,发扬党内民主更是重要的。这一点,一大和二大还不可能充分认识和正确解决。这是由于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对中国国情和党内实行民主的必要性还没有切身的感受,对发扬民主也缺乏必要的经验。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在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上基本沿用了二大通过的党章。四大通过的党章作了两处修改:第一,把三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第二,党的最高领导人由委员长改称总书记。此外,四大还决定,正式成立中央组织部。第二节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在第二章“党的建设”中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首次在党章上明确提出和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得到了党规的保证。鉴于当时党的组织已经向全国发展,这个章程规定了党在全国范围的组织系统,自下而上是:生产单位设支部党员全体大会和支部干事会;区设区代表大会和区委员会;市或县设市或具代表大会和市或县委员会;省设省代表大会和省委员会;全国设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推选若干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新增加了两项重要规定:第一,规定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任务是: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和修改党纲党章;决定一切重要的方针、政策;改选中央委员会及其他等等。这一规定,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能够真正发挥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第二,首次专列“党的支部”一章。规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任务是:领导该处群众的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在群众中实行党的口号和决议;吸收新党员;从事组织和宣传工作;参加地方政治经济斗争;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这是第一次在党章上明确规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作用,实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党章和党的正式文件上,始终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由于发扬民主不够,在处理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时,往往侧重于集中一面。加上党的领导人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使党内民主更难开展。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曾经提出“中央应该坚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的意见,但这不过是纸上的条文。在革命的紧要关头,陈独秀压制了毛泽东等许多同志的正确意见。如1927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在武昌召开的扩大会议上,陈独秀提出了国共两党关系的十一条议决案,突出暴露了他的右倾机会主义。任弼时代表团中央提出了批评“议决案”的书面意见,交给陈独秀,陈大发雷霆,竟然把材料撕得粉碎。任弼时要求发言解释,也遭到拒绝。陈独秀的专横态度使参加者不便多发言,十一条议决案就不明不白地通过了。(李维汉:《关于八七会议的一些回忆》)当时五大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明确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陈独秀的做法,是对党章的违背。列宁说过:“党应当自己监督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规定,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92页。当时党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党的领导人处于不受党章约束的地位。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更加强了他的右倾机会主义在党的领导机关的统治地位,使革命事业遭到严重的失败。血的教训提高了全党的认识。“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中央所以陷于机会主义如此之深而能绝不受警戒的去执行这些机会主义的政策,其原因之一,便是党内情形的不好。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的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领’的意见不但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是无置议的可能,无论如何都是对的。这种执行之下,党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一),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2页。这深刻指明了党内家长制的严重危害性。在“八七”会议以前,由于缺乏民主,党员对于党的组织,下级对于上级,只有机械的服从,没有生动活泼的党的生活。但是,“八七”会议以后,提出改造党的时候,许多地方又出现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党员对党的决议,可以随便不执行,不得到党的许可,可以自由行动。这两种错误倾向,对党的危害都很大。六大《政治决议案》正确地提出,党要“实行真正
本文标题:第七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8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