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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如书店、报摊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①合法经营义务②身份明示义务③信息内容记录义务④交易中的合同义务⑤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等。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强化电子签名: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数字签名: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电子认证: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证机构:来源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PKI:PublicKeyInfrastructure的缩写,即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交叉认证;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证书暂停: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它只暂时阻却证书的使用,待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宜完毕后,再作决定。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数据用户: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美国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onlineprivacyalliances。根据该联盟的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行张巾OPA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他们自身的认证标准和加入认证的条件。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经过万维网协会几年的研究开发,个人隐私偏好平台作为一种标准通过了第一次公开测试。它为了提供一个自动的比较用户的隐私参数选择和他们所访问网站的保密情况的方法。可以让网站表达自己的保密协议。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要求那些被许可张贴它的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安全港模式:系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种将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辛勤收集原则:英美法系所谓“辛勤收集原则”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网络商业方法:也称为网络商业模式,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正常链: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链,说它“正常”,是因为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用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指网络中的各个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能正常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指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的目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特性所从事的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和国家利益的有关犯罪。犯罪主体:是指实施计算机及网络犯罪行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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