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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制一、资源税制资源税制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征税。既有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也有对资源受益的征收。二、资源内涵:从税收理论研究的角度,来分析资源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资源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也就是说,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或者社会总产值的创造过程中的自然力和自然资料,都是资源。狭义的资源,就是指土地、矿藏、水利、森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财富,即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我国现行对资源课征的税种,就属于这种狭义的资源税。三、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1.级差资源税对资源征税按其课税目的和意义的不同,可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两种。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征收级差资源税,将企业和个人因利用自然资源而多得的级差收入直接收归国家所有,使企业的利润呢水平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经营所取得的成果,排除不可比因素,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水平上开展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利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防止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2.一般资源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纳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种体现普遍征收、有偿开采的原则,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对绝对地租的征收。四、资源税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调节矿产及盐资源的级差收入。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盐,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强调: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2.计税依据:应纳税=税额×课税数量强调:销售量为课税数量。某油田5月份销售原油30万吨,天然气100万立方米。已知该油田的原油适用税额18元/吨,天然气适用税额15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解:销售原油应纳税额=300000×18=5400000(元)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100×10×15=15000(元)该油田5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5400000+15000=5415000(元)【例70.计算题】、某油田4月份生产原油30万吨,其中20万吨用于外销,8万吨移送所属化工厂进行加工提炼,1万吨用于加热和修井,还有1万吨待销售。另外销售采油过程中回收的天然气4千万立方米。请计算该油田4月份应纳多少资源税。(原油单位税额8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12元/千立方米)[答疑编号10070101]【解析】原油课税数量=20+8=28(万吨)原油应纳税额=28(万吨)×8元/吨=224(万元)该油田共缴资源税税额=224+48=272(万元)【例题72.计算题】、沿海某盐场某月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2000吨,当月售出1600吨;以外购液体盐820吨加工固体盐550吨,当月全部销出;另外还直接销售自产液体盐500吨,请计算该盐场当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该盐场固体盐单位税额12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3元/吨)[答疑编号10070102]【答案】①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1600(吨)×12元/吨=19200(元)②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550(吨)×12元/吨-820(吨)×3元/吨=4140(元)③销售自产液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500(吨)×3元/吨=1500(元)该盐场共缴纳资源税税额=19200+4140+1500=24840(元)【例73.计算题】某中型煤矿1997年生产原煤400万吨,其中外销50万吨(售价550元/吨),移送加工煤制品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100万吨,当年售出煤制品80万吨(售价800元/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成洗煤140万吨(税务机关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的移送使用量,只知道该矿加工综合回收率为70%)。该矿以加工好的洗煤20万吨支付发电厂电费,150万吨外销(售价700元/吨),40万吨本矿自用。当年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扣额的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请计算该煤矿1997年应交纳的资源税、增值税各多少?(原煤资源税为0.5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3%,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答疑编号10070201]【解析】①原煤课税的数量=50+100+140÷70%=350(万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50(万吨)×0.5元/吨=175(万元)②增值税销项税额=[50×550+80×800+(20+150+40)×700]×13%=3100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31005-1000=30005(万元)【例74.计算题】某盐场1999年生产液体盐20万吨,其中5万吨直接对外销售,15万吨用于继续加工固体盐10万吨,并售出8万吨,另有2万吨继续加工成精制食用盐1.8万吨全部销售。此外还外购液体盐3万吨全部加工固体盐2.5万吨并销售。请计算该盐场当年应纳资源税是多少?(当地固体盐单位税额为12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为3元/吨)[答疑编号10070202]【解析】(1)液体盐、固体盐均为应税资源产品,而精制食用盐不属资源税征税范围。(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收资源税,液体盐不征;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中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3)自产液体盐应纳资源税=5×3=15(万元)(4)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12=120(万元)(5)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2.5×12-3×3=21(万元)(6)该盐场当年应纳资源税共计156万元。【例77.计算题】某煤炭联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原煤5000吨,取得销售额为160万元(资源税额2元/吨),销售选煤100吨(折算比为1:30)取得销售额80万元,又以上述价格用100吨选煤与钢厂换钢材一批用于本企业基建项目,用10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的电费,均按规定取得或开出专用发票。本月购买辅料和修理用备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共计3万元,根据以上业务计算联合企业本月应纳税金。[答疑编号10070203]【答案】(1)应纳资源税=(5000×100×30×3)×2=28000(元)(2)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60+80=240(万元)视同销售额=80+80=160(万元)销项税额=(240+160)×13%=52(万元)进项税额=3+80×17%(电费)=16.6(万元)应纳增值税额=52-16.6=35.4(万元)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①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商品的当天。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4.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上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或扣缴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结算上月税款并申报纳税。5.减免税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资源税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②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或者免税照顾。⑤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6.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资源税纳税地点规定在采掘地,照顾到了采掘地的利益,有利于调动采掘地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解决或者缩小了财政体制的“分灶吃饭”与资源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的矛盾,同时又考虑到了各省的实际情况。《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即专门从事矿产品的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矿产品收购单位。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收购未税矿产品原矿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代扣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缴人。在现行盐的产销体制下,盐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有些地区由运销或公收单位统一销售的,则盐的运销或公收单位为扣缴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凡盐场(厂)自销的盐,均由盐场(厂)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五、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开征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宝贵而有限的自然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税,使得使用土地的单位能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关心国家土地资源的得用效果,有利于节约并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这对于我们民族的兴旺,国家的富强,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制度1.征收对象和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农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部队机关、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居民等。2.计税依据和税率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其人均耕地的多少,规定幅度差别税额。加成规定:为节约使用土地,税法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例:我国某省一工业企业扩建厂房占用耕地1000平方米,该省政府核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则该企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为:1000×20=20000(元)。3.减免税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税。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穷困山区生产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4.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税,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这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本文标题:第七章资源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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