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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江某与其儿子在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同时遇难。江某的妻子早已亡故,家中只有女儿和儿媳,江某与其儿子各有遗产2万元。则江某的女儿与儿媳各应继承多少遗产?()A、女儿3万元,儿媳1万元B、各2万元C、女儿1万元,儿媳3万元D、以上答案都不对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不幸四人在乘坐缆车时坠入山谷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谁先死亡?()A、甲B、乙C、丙D、丁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分割和放弃继承权应当溯及到的时间界限;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最终确定各个继承人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以及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时间界限;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权20年保护期限的起算点。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依司法审判实践,继承开始的地点应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一般是死者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三、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或知道但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2、遗产仅指公民遗留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具有财产性3、遗产必须是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具有专属性4、遗产必须是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继承的财产,具有限定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如死者生前所享有的领取抚恤金补助金、残废金、养老金、救济金等权利,不具有可移转性,因而不能作为遗产)5、遗产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二、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4、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6、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中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1、与本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如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赵某于2000年12月8日因意外而死亡,则下列哪些权利义务和财产不能列入遗产()。A、赵某与某一音乐厅订立的演出合同中所负演出义务B、赵某的邻居张某所欠赵某1万元C、赵某某一小说的版税D、好友甲寄存于赵某家的古董花瓶甲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2000年其因公致残,单位发给其家属5万元抚恤金。2001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按其在保险单所填写受益人为其儿子乙,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乙。甲的遗产不包括()。A、住房B、存款C、保险金D、抚恤金三、确定遗产范围的几个问题(一)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收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军夫妇共有存款10000元,家里有王军刚领的工资600元和其妻的工资400元。王军死亡后,其遗产有()。A、5400元B、5500元C、5600元D、10600元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二)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等财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而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承包经营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可以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三)遗产与保险金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经指定了收益人的,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归收益人所有,该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四)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三节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被继承人债务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的债务是其生前所欠的2、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3、被继承人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所欠的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甲是一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贷款7000元,病逝后,留下一些杂货和一间住房,价值约5000元。甲有一个儿子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不承担偿还贷款7000元的义务B、乙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贷款7000元的义务C、乙应当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并偿还贷款7000元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但应偿还贷款5000元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按下列顺序处理:1、所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2、所欠国家的税款;3、优先债权(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4、普通债权;5、交付遗赠第四节遗产的分割一、遗产分割的概念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法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配,从而使遗产实际归各个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遗产分割仅发生在复数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场合,并以各继承人的地位及应继份额为前提。二、遗产分割的原则1、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法院在分割遗产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2、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不得损害其效用及经济价值,可采用折价补偿、变价分割的方法。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原则三、遗产分割的方法各继承人取得应继份额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1、依被继承人遗嘱所定的分割方法或委托他人代为决定的遗产分割方法;2、依共同继承人的协议3、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裁判解决遗产的具体分割方法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其包括以下情形的财产:1、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立签定遗赠扶养协议;2、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或丧失了受遗赠权的;3、被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且又无法定继承人的;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三、“五保户”遗产的遗产所谓“五保”指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它主要是对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又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五保户”的遗产,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本文标题:第三十四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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