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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2011-05-0512:41:20)转载标签:杂谈分类:银行股银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旧规区别:银监会《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1、核心一级资本指普通股,巴三规定不低于4.5%,我国银监会新规比巴三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为5%。2、一级资本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的引入为新型资本工具的使用预留了空间,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CoCos)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我国规定为6%。3、资本充足率指一级资本加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等。4、资本留存缓冲巴三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Conservation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制止本次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大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我国银监会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2开始实施,2013达标,系统非重要银行2016年达标。5、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设定的。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对于系统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暂定为1.综合以上各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5%6、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liquiditycoverageratio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形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有效应对这种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融资比率(NFSR):netstablefundingratio作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强制标准。主要用于确保各项中期资产和业务融资,确保至少具有与其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我国对这两项指标要求为100%。7、拨贷比指拨备比贷款余额。新规为不低于2.5%。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2012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达标。附: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定义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参考值>=4%)。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其中:1、核心资本:包括权益性资本和公开储备,其中权益性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已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计优先股,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影响极大。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2、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本文参考摘录自姚博元王刚《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罗景《银行行业:监管政策无新意,尘埃落定逐步验证》,MBA智库核心资本充足率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这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一、会议的基本内容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二、增加的资本要求(一)最低普通股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同一时期,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附件一概述了新的资本要求)(二)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3]。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一致认为,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达到2.5%,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出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这一框架将强化良好银行监管目标并且解决共同行动的问题,从而阻止银行即使是在面对资本恶化的情况下仍然自主发放奖金和分配高额红利的(非理性的)分配行为。(三)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4]。反周期超额资本,比率范围在0%-2.5%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将根据经济环境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的建立是为了达到保护银行部门承受过度信贷增长的更广的宏观审慎目标。对任何国家来说,这种缓冲机制仅在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情况下才产生作用。反周期的缓冲一旦生效,将被作为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的扩展加以推行。(四)运行期限规定。上述这些资本比例要求是通过在风险防范措施之上建立非风险杠杆比率。7月,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同意对平行运行期间3%的最低一级资本充足率进行测试。基于平行运行期测试结果,任何最终的调整都将在2017年上半年被执行,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计算带入2018年1月起的最低资本要求中。(五)其他要求。对金融系统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具备超过今天所提标准的弥补资产损失的能力,并继续就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工作小组出台的意见进行进一步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正在研发一种对这类银行非常好的包括资本附加费,核心资金和担保金在内的综合的方法。另外,加强制度决议的工作还将继续。巴塞尔委员会最近也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确保监管资本在非正常环境下的损失弥补能力。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赞同加强非普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弥补能力。三、过渡时期安排自危机开始,银行为提高资本水平已经采取了很多努力。但是,巴塞尔委员会的综合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大型银行从总体上考虑仍需要相当大量的额外资本才能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那些对中小企业贷款尤为重要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大部分已经满足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还就执行新的资本标准做出了过渡性的安排。这将有助于确保银行通过合理的收益留存和提高资本金以满足更好资本金管理要求的同时,仍能通过信贷投放支持经济的发展。过渡时期的安排在附件二中有概括,包括:(一)2013年达到的最低资本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国内执行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各成员国必须在执行之前将关于资本新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自2013年1月1日起,银行应符合以下新的相对于风险加权资产(RWAs)的最低资本要求:3.5%,普通股/风险加权资产;4.5%,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0%,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二)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过渡期要求。最低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要求将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逐步实施。到2013年1月1日,最低普通股要求将由2%提高到3.5%,一级资本将由4%提高到4.5%。到2014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5.5%的最低要求。到2015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5%和一级资本6%的最低要求。总资本一直要求保持8%的水平,因此不需要分阶段实施。8%的总资本要求和一级资本要求之间的区别在于二级资本和更高形式的资本。(二)扣减项比例过渡期安排。监管的调整(即扣减项和审慎过滤器),包括金融机构超过资本总额15%的投资、抵押服务权、所得税时间上有差异的递延资产,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完全从普通股中扣除。特别是,监管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从普通股中减去扣减项的20%,到2015年1月1日的40%,到2016年1月1日的60%,2017年1月1日的80%,最后到2018年的1月1日100%。在这段过渡时期,其余未从普通股中扣除的资本将继续视同为资本。(三)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过渡期安排。将在2016年1月到2018年1月间分阶段实施,并从2019年正式生效。在2016年,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随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直到达到2019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2.5%。经历过信贷过度增长的国家应尽快考虑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反周期超额资本。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缩短这一过渡期。那些在过渡阶段已经满足最低比例要求,但是普通股(最低资本加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仍低于7%的银行,应该实行审慎地实行收益留存政策以使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达到合理的范围。(四)资本中需要取消的项目过渡期安排。现有的政府部门的资本注入将到2018年1月1日后被取消。从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核心资本或者附属资本的非普通权益的资本工具将通过10年逐步取消。从2013年1月1日起,在确定这类资本工具的名义价金融工具的增值部分的计算将在其到期后逐步取消。不符合核心资本条件的资本工具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然而,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金融工具会不包括在上述扣除对象之中:一是由非关联股份公司发行;二是作为资本符合现行的会计标准;三是在现在银行法律下,被承认可以作为核心资本。仅有那些在本文发表之前的金融工具符合上述过渡时期的安排。(五)监督检测期安排。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于2010年7月26日发表了对资本充足率比例的阶段性安排。监督性监测期间开始于2011年1月1日,并行运行期从2013年1月1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1月1日。披露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基于并行运行期的结果,任何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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