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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税收的职能和作用表现: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用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并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征收的,是一种强制性征税。税收强制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第二,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原纳税人,也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无偿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征税不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第二,税款征收后,不再直接归还给原纳税人。3、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二、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目的是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法的主要渊源(从高到低)1、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其他法律•税收基本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其他法律:《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除宪法外,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税收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者条例税收授权立法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效力: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但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以其法律地位还是行政法规3、税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生效的税收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有:《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等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税收地方性法规,是指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税收规章包括两种:一种是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3个):主体、内容、客体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①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代表②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个人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行为(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产生:①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②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2、变更:①税法的修订②纳税方式的变动③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④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3、终止:①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②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③税种的废除④纳税人的消失四、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①总则②纳税义务人③征税对象④税目⑤税率⑥纳税环节⑦纳税期限⑧纳税地点⑨减税免税⑩罚则11附则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与纳税人有关的两个概念1、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企业或单位,也称代扣代缴义务人2、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国家是征收税款的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三)征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者行为,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的作用:①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界限②征税对象是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③征税对象界定了税收调节的范围•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把税收分成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等5类•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①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②计税依据:根据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依据,解决税收的计算问题(四)税目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如:营业税规定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每个税目都规定了相应的税率(五)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类型1、比例税率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从价计征)2、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3、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我们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4、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的一种税率。我们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六)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七)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缴税。其表现形式有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现行消费税对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选择在出厂销售征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就不再征消费税。现行增值税,货物从出厂销售到批发到零售再到最终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就征一次(八)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期限。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九)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十)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加成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倍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1、减免税的具体形式(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具体形式(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归入低税率和规定零税率等(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减少一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税额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2、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不达到不征,达到全征)3、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额(不达到不征,达到,超过部分征)4、加成加倍征收,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加成或加倍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加重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十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罚则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五、税收的分类题目讲解1、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5个月2、在广义上,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生效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都是税收法律组成部分,下列不属于税收法律组成部分的是()A、《会计法》B、《刑法》中有关税收规定的条款C、《公司法》中涉及税收的相关规定D、《证券法》中涉及税收的相关规定3、以下不采用比例税率的是()A、个人所得税B、增值税C、营业税D、企业所得税4、我国的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等,是按照()A、征税对象B、纳税期限不同C、税率不同D、税目不同5、以下不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是()A、财政机关B、法人C、自然人D、其他组织6、(),可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水平,并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A、流转税B、所得额课税C、资源课税D、财产课税7、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特定行为税类的有()A、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B、印花税、房产税C、城镇土地使用税D、资源税、印花税8、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有()A、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以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B、纳税方式的变动C、税法的修订D、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9、以下归属于税收授权立法的是()A、《增值税暂行条例》B、《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C、《营业税暂行条例》D、《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节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历史: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2、1994年对增值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进,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购入扣税法3、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一)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二)征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
本文标题: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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