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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上海市委市政府下发《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上海市教委《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80号)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校务政务公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加强校园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保证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更是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高水平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内在要求。要把校务政务公开工作同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依法治校,民主办学”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化校务政务公开工作中促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时要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拓展和提升全校的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条校务政务公开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委(监察处)、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保密制度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开2透明、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群众满意的原则。做到实施校务政务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第二章校务政务公开的领导与工作机构第四条我校为推进实施校务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了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息反馈与监督办公室。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院、学指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六条校务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校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全校范围的校务公开活动和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活动;(二)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校务政务公开工作;(三)了解各部门执行校务政务公开制度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四)完善校务政务公开有关制度,改进校务政务公开办法。第七条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全校校务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拟订校务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教代会主席团意见,提交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校长发布。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反馈与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校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3(二)信息反馈。及时收集、整理与反映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转达,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其它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校工会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做好调整、评议、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党委组织部要把推行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完成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各院(系)、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校务政务公开的规定建立实施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直属单位须有专人负责所在部门的校务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参加学校校务政务公开工作例会,汇报所在部门的工作情况,协调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第十一条医学院相对独立地与校本部协同开展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第三章校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教职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建设的重点、教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中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政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业务事项和热点问题进行。第十三条校务政务公开一般应包括:公开事项、执行依据、标准和基本程序、执行组织和执行结果。校务公开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机构设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学校及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及重大事项4的处理意见;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是:学校及各部门涉及相关服务的教育收费;招生和录取工作;帮困助学;学籍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教学评估与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服务;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工作;科研管理工作;后勤保卫工作;教育检查工作;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第十四条校务工作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一)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二)学校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三)学校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施情况;(四)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财务年度预、决算;(五)干部和教职工的职务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六)重大工程建设和修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审计情况;(七)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情况;(八)教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教职工福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教代会多数代表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第十五条政务工作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学校招生计划、程序及政策,考试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结果;(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三)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处分、退学、选优评优及毕业生就业的规定等;(四)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及岗位要求;(五)学校教育教学、专业设置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等;(六)校园安全和交通安全、后勤社会化等的政策及规定;5(七)招生执法监察、教育收费监察的规定等;(八)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第四章校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第十六条校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一)媒体。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等;(二)教代会。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和载体。要切实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完善教代会的工作制度;(三)会议。学校通过校党委全委扩大会、全校党政干部会、全校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恳谈会、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学校工作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四)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通过编印本部门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五)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六)其他双向沟通形式。如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开通咨询热线,以及信访、公示、听证、质询等方式。第十七条校务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一)方案提出。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征得校行政分管领导同意;(二)内容审查。由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其办事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审查;(三)实施公开。根据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方案,对校内外公开;(四)监督检查。校务政务公开信息反馈与监督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和督促整改;(五)资料存档。校务政务公开书面和电子文件与资料由校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整理存档;6第十八条根据公开的目的,校务政务公开分为征询性公开与告示性公开项目两大类,其内容与公开时间要求是:征询性公开项目:是指在形成决定、决议前,需公开征集全校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公告。此类项目一般应在决定、决议形成期7日前公开。各院(系)、直属单位、部、处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讨论或广泛征求意见。在决定、决议形成期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有关单位。告示性公开项目:是指决定、决议形成后或事情完结后需向全体或部分师生员工报告的公告。此类项目一般至迟应在工作结束后10日内公告。第五章校务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为保证校务政务公开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各部门是否提交本部门校务政务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二)各部门网站建设情况,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更新时间是否及时;(三)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四)各部门与校务政务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情况;(五)各部门校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是否列席与校务政务公开内容相关的会议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第二十条我校校务政务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凡领导干部违反校务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2、违反规定不如实、不定期公开有关学校财务情况,社会养老保险金、医7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擅自决定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计中发现突出问题,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3、违反规章制度和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与依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和有关情况,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4、领导人员不按规定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干群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5、违反校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严重激化,出现重大群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6、违反校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相关情况应当公开而未实行公开,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第二十二条对有前条所列情况,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调整领导职务;党纪政纪处分;其他责任追究。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校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上海交通大学校务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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