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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漷发〔2013〕15号中共通州区漷县镇委员会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解决-2-党员队伍“出口”不畅的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三条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漷县镇党委的所有党员。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六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本办法所指的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理想信念,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具体表现为:一、党员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不够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2、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3-3、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或肆意传播、组织邪教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组织、参与上访或煽动他人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侵犯党员群众权利,捏造事实诬陷、恶意中伤他人,或打击报复、欺行霸市、欺压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的。7、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因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9、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10、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的。11、有其它不符合党员条件表现的。二、结合党员的工作和岗位实际,不同领域党员分别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不够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一)农村、社区党员:在村(社区)两委选举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挑拨是非、制造事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1、对上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做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3、作风粗暴、欺压打骂群众的;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4、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的。5、侵占、挪用、贪污公款的;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办关系案、人情案,或在公检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案件时干扰案件正常办理的。(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抗税,拒缴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第七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认定,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三、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5-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六、把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同带头组织或鼓动上访区别开来。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第八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九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形式。一、限期改正。二、劝其退党。三、党内除名。第十条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但拒不接受帮助教育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愿意-6-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半年或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二、本人无改正愿望,对是否留在党内抱无所谓的态度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第四章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第十一条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的启动。党员在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一半的,应当对该党员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一、所在党支部(总支)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提议。二、所在党支部(总支)发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三、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7-第十二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严格以下程序办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组织处理五个环节。一是认真调查核实。党支部指派专人对民主评议中初步确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整理形成综合性材料。二是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根据调查核实后的具体情况,党支部(总支)召开支委会,确认不合格党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三是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党支部(总支)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参会党员应达到支部有表决权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并通知拟处理对象到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或党组织长期无法与其联系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总支)在上报镇党委的材料中予以说明。会上,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支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并允许拟处理对象申辩。在听取被处置对象的申辩或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后,进行表决。到会党员一半以上表决同意对拟处置对象进行组织处置的,形成处置决议。四是严格组织考察。党支部(总支)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镇党委审批。镇党委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批复意见应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镇党委应及时处理,并负责答复。-8-五是严肃组织处理。党支部(总支)接到镇党委批复后,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切实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主题词: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中共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5日印发
本文标题:漷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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